日前青农商行发布《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引关注。
日前青农商行发布《关于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称,公司股东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临时提案,被该商行董事会否决,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显示,6月11日,该商行收到股东同发裕投资提交的三份提案,要求该商行202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对三份提案的审核事宜。这三份提案分别为《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利润分配方案》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前两项提案均与利润分配有关。
其中,《关于连续三年实施三季报现金分红的议案》要求在2026年、2027年、2028 年三个会计年度,以各年度三季度报告所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分红基数,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上述净利润的36%。
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利润分配方案》则建议将青农商行2025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修改为:.以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而此前,青农商行公布的2025年现金分红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1.20元。
因此,就涉及到现金分红的提案来说,同发裕投资的两个提案都是要求增加现金分红金额的,不仅2025年度的利润分配要增加现金分红,而且从2026年起,该商行还应进行三季报分红,且分红比例不低于净利润的36%。
从股东的角度来说,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增加现金分红,这是股东的权利。更何况同发裕投资还是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而青农商行近年的股价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佳。该商行的股价自2025年7月8日创出3.92元的近几年高点后,股价一路下行,近期创出2.83元的近一年新低,目前价格也就在2.90元附近徘徊。因此,近一年来,持有青农商行股票的投资者,大都处于亏损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同发裕投资提出增加现金分红的要求无疑是合理的。
不过,青农商行对提案的否决同样是合理的。一是同发裕投资的身份被否决。截至2026年6月8日,提案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中56,000,231股系通过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600股系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发行
人的权利,提案股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比例不足1%,因此,提案股东不具备以自身名义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既然不具备提起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其提案被否决自然是无可厚非。
另一方面,对于2025年分红比例低于30%的原因,青农商行称,该行所属行业为货币金融服务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信贷及金融市场等业务的开展需要充足的资本金保障。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用于支持该行战略转型,推进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维护投资者长远利益。
青农商行的这个说法也是合理的。上市公司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的时候,既要考虑到回报投资者的需要,更要考虑到企业发展的需要。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公司的长期发展是投资者的长远利益所在,这既是公司的最大利益所在,同时也是给予投资者的最好回报。因此,在现金分红的问题上,青农商行兼顾商行的长远发展,这同样是无可非议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就该兼顾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
其实,对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宜,投资者还需要理性对待。毕竟现金分红的最大受益者并非是公众投资者,而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且公众股东所得到的现金红利,在股权登记日的次日是需要进行除息处理,在公司股价走弱的情况下,现金分红并不会给投资者增加收益。尤其是个人投资者,还要扣除红利税,这还会增加投资者的损失。所以,对于现金分红,公众投资者不必过于执着。
当然,如果投资者执着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话,那么,这类投资者大可选择热衷于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比如,银行股中的五大行,这堪称是现金分红的典范。至于青农商行,这种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在发展过程中对现金有着强烈的需求,所以现金分红比例并不高,投资者投资这种地方性的中小银行,却要求其高比例分红,这其实就是异想天开。因此,在青农商行现金分红的问题上,错的并不是青农商行,而是同发裕投资这类投资者,是他们自己搞错了投资对象,这又能怪谁呢?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