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正文

李庚南:严控风险的逻辑不是简单地追加担保

李庚南
2026-06-15 13:44:49

意见领袖 | 李庚南

前不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做好2026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6〕44号)。《通知》明确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的总体导向,提出了增强服务精准度、完善信贷供给体系、稳定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提升资产质量等工作要求,为2026年及今后银行保险业如何做好小微金融服务指明了方向。其中,最令金融机构惴惴不安的小微贷款考核要求终于落地了:《通知》未再提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硬性考核指标‌。这被市场理所当然解读为取消了“普惠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考核。

尽管《通知》中并无取消增速考核的明确表述,但市场这一理解并没问题。只是各方对此依然充满了狐疑:真的吗?其实大家都清楚,作为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的普惠金融,作为普惠金融核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即使取消了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的考核,压力未必会减轻。特别是在当期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作为经济主体的小微企业无疑更需要金融的扶持,更需要金融的包容。无论从监管层还是商业银行顶层,都会强化这方面的要求,并将压力通过各种渠道向机构、向基层传导。实际上,《通知》虽未提任何量化考核目标,但提出了“稳投放、优结构、提质量、可持续”总体要求,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信贷投放,实现贷款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并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筹指导,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这其中的意味自不待言。

正当各方还在细细玩味监管取消普惠型小微贷款增速考核之取向时,(据媒体报道),部分大型银行已迫不及待地开始了一拨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要求前期已通过授信的小微企业补充增加抵押和担保措施,谓之为严控风险。这种操作看似顺其自然,其实在逻辑性、合理性等方面都值得斟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误区。

其一:逻辑上,考核与不考核,不应成为风控紧与松的阀门。因监管部门实施普惠贷款增速考核而放松风控,与因监管部门取消增速考核而收紧风控,同样缺乏逻辑支撑。

从业务驱动看,监管考核是属于外部驱动力。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普惠小微领域的金融支持,是从宏观上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补齐金融服务短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需要,这是国家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同时,支持普惠小微领域也是在金融日益脱媒化趋势下商业银行拓展生存空间的必然选择,而这属于内在驱动力。无论从外部驱动还是内部驱动看,做好风险控制都是业务开拓的前提。

实际上,任何时候,监管部门都要求商业银行既要积极又要审慎,要平衡好服务与风控的关系。为完成监管考核目标、拼规模而出现风险或违规,一经查实,监管部门肯定是要问责的。监管部门不可能会为增速考核之下的放松风控行为背书。

对于机构自身而言,风险管理始终是经营管理的本分,是经营管理的核心。站在管理决策层角度,因为扩大规模、满足增速考核要求而放松风控的行为,显然是不允许也是非理性的。实际上,商业银行内部严格的风险问责机制,会让经营者及基层人员做出理性的选择。诚然,监管考核压力的传导势必推动机构加大营销力度,但因此而放弃风险的防线并不大现实。大概率出现的形式是:一方面,拒绝风险大的企业,另一方面,扎堆涌向一些比较好或貌似比较好的上行企业,比如专精特新企业,导致信用分层加剧。

逻辑上,风险的源头在客户端,风险的发生取决于借款客户本身资信状况所决定的还款意愿及生产经营状况所决定的偿贷能力。所以,银行贷款一经发放,潜在的风险就在那里,不会因为考核的保留与取消而改变。可以说得通的是,之前因为有贷款增速考核压力,基层经营部门为争取客户,或会放松对客户信用调查与评估及抵押担保的要求,使这些贷款自发放开始就埋下了风险隐患。而这本身就反映出机构内控的问题。显然,因监管部门实施普惠贷款增速考核而放松风控,与因监管部门取消增速考核而收紧风控,同样缺乏逻辑支撑。实际上,在实行普惠贷款增速考核情况下,监管考核不可能为银行风险背书。

其二:法理上,对已授信贷款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担保的做法,在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方面都值得斟酌。不仅需关注合同契约层面的前置条件,如在贷款合同中设立了追加抵押担保的触发条件,还需关注其风险溢出效应。

在合法性方面,银行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担保虽有其法律依据,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前提的。要么在贷款合同中已预设了追加抵押担保的触发条件,要么是事后与借款人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尽管上述条款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赋予了抵押权人要求追加抵押担保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需遵循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若原合同未约定“银行有权单方面要求追加担保”,银行无权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增加借款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但前提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原合同约定“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可采取相应措施,且银行能举证企业风险显著上升,则变更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安抗辩权或合同变更的精神。如果银行以内部风控为由单方面通知追加担保,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若银行基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担保,首先应提供关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详实依据,同时仍应秉持与客户协商的精神,单方面要求追加抵押担保显然是不合法也有违契约精神的。

在合规性方面,部分银行在监管取消普惠小微贷款增速考核后立马对已授信客户提出追加抵押担保的做法存在合规瑕疵。2025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明确规定:‌在现有措施可有效覆盖风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追加增信手段‌。这一政策旨在降低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避免银行过度要求抵押、担保或增加保证人。若银行并非是基于对抵押担保资产价值再评估,而是无差别对所有客户特别是已授信客户“强制”要求追加抵押担保,或涉嫌违规。作为决策层,则需警惕这种“跟风式”操作可能产生的误伤及共振效应。

在合理性方面,如果不是因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或出现可能导致抵押资产减少的行为,银行单方面要求追加抵押担保,显失公平。对已授信贷款要求追加抵押担保的做法核心依据应该是合同约定与风险变化。如果银行之前因有贷款增速考核要求而放松条件导致抵押不足,在监管考核取消后对已授信普惠贷款要求客户追加抵押担保以补齐之前抵押不足的漏洞,看似合理但对借款人显然不公平、不合理,不符合客户利益。因为即使债务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与意愿没有明显恶化,也可能因为追加担保的要求而陷入困境甚至是绝境(而当初银行放款时对抵押的要求表达应该是清晰的、是双方认同的)。其溢出效应是,若强行追加担保会挤占借款人现金流,甚至引发“抽贷”恐慌,加剧其经营困难甚至导致流动性“失血”。这显然与监管导向是相悖的。逻辑上,抵押不足与抵押财产价值减少,应该是两回事。前者,应该属于银行本身风控环节出现疏漏,责任不在客户,客户也没有义务补足。银行风控趋严是内部经营行为,‌不能凌驾于合同法之上‌。监管鼓励“稳投放、优结构”,但严禁违规抽贷、断贷,更不允许在无合同依据下强行增加企业负担。‌‌

其三:理念上,把追加抵押担保视同为严格风控,本身就是对风险管理的曲解,混淆了“风险缓释”与“风险控制”。追加抵押担保不是风控的捷径,更非风控之本源。

当监管因应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状况释放出政策善意(取消增速考核)后,银行对之前考核压力之下的激进做法进行反思、对之前放松的风控重新收紧,本身可以理解。但严格风控不是简单地追加抵押担保,而应在贷前尽调、贷中风险评估与贷后跟踪各环节下功夫,筑牢风险控制防线;应通过风控系统改造、风险定价模型完善等手段强化风控。不应把追加抵押担保作为严格风控的捷径。

一些银行把追加抵押担保视为强化风控的有力举措,本身就是在风控理念层面存在误区,根本上混淆了“风险缓释”与“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本源,应基于对借款人历史资信及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估研判,前者决定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后者决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抵押担保本质上属于第二还款来源,是风险缓释工具,而非风控本身。风险的源发地在借款人基于现金流的第一还款来源潜在的不确定性。追加抵押担保,改变的是风险缓释工具,并不能改变风险的实际状况。也就是说,补充追加抵押担保并不能改变已经发放贷款授信的审慎水平,——风险大或者小,都还在那里!

将风险缓释与风险控制简单等同,意味着银行将风险管理的核心从判断企业真实经营能力,转移到了对抵押物的估值和法律权属上。这就像开车不关注路况和刹车系统,只关心气囊够不够多——本末倒置。这种过度迷信抵押担保的做法,因忽视借款人真实经营风险,最终可能因借款人经营恶化导致抵押物被严重折价处置。更危险的是,会系统性地将缺乏合格抵押物但经营良好的小微企业、科创企业拒之门外,加剧这些领域的融资困难,也不利于银行培育优质基础客户群。

诚然,作为一种贷款方式,抵押担保对银行而言是一种必要的风险缓释手段,而且这种做法仍将长期存在;但若将抵质押固化为银行的信贷文化、信贷范式,简单地等同于风控,则是背离了信贷的本源,与金融高质量发展格格不入。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分享文章到
说说你的看法...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