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一事,监管部门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这是股市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现象。而对于这种现象的出现,交易所通常会采取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等相应的监管措施。这不,随着2025年年报披露的结束,业绩预告与实际业绩偏离的问题集中暴露。为此,近期交易所密集下发了一批监管函,对多家业绩预告“失准”的上市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一事,监管部门确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毕竟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通常都会危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比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从预亏到预盈的变脸,这会让投资者错失参与投资的机会;又比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从预盈到预亏的变脸,这又会让投资者错失离场的机会,甚至还会误导投资者错误地买入股票,结果招来最后的“预亏”打压。所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就是对投资者的一种误导,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损害。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一事,监管部门不能等闲视之。
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一事,监管部门的监管并不能只是监管关注了之。如果只是监管关注,给相关公司发一个监管函,这其实并不能引起相关公司的足够重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一事之所以年年发生,屡禁不止,在很大程度上就与监管部门对此类事情的处理只是出具监管函有很大的关系。毕竟监管函往往只能是对此种行为通报批评一番,情节严重的,再增加一项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这样的监管措施对于相关公司影响不大。更何况有的公司收到的监管函,基本上只是虚晃一枪,并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
比如,双枪科技收到的监管函,除了列举该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的事实之外,同时指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5.1.3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此,交易所方面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因此,该监管函只是希望该公司及董事、高管能吸取教训而已。这样的监管函显然无助于上市公司减少与杜绝业绩预告变脸的事情发生。
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行为,监管部门需要动真格才行。虽然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与最终的真实业绩之间出现偏差是在所难免的。但出现业绩预告业绩变脸,这显然不能睁只眼闭只眼。比如,将业绩亏损预告成业绩盈利,将业绩盈利预告成业绩亏损,出现这种方向性的错误,是不能轻易原谅的。或者将小亏预告成大亏,将大亏预告成小亏,又或者将小赚预告成大赚,将大赚预告成小赚,这同样也不是能够一笔带过的。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对投资者的误导。
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要么就是上市公司方面把业绩预告当成了儿戏,并没有严肃认真地对待,毕竟就是出现业绩预告变脸,上市公司方面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要么就是上市公司方面的一种人为故意,为的就是配合市场的炒作。比如,机构要炒作要拉升出货,就发布业绩偏好的业绩预告来予以配合;如果主力要吸货,要洗筹,则发布偏利空的业绩预告来配合。毕竟上市公司发布虚假的业绩预告成本低廉,甚至不需要付出成本。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况或可能性,所以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监管部门有必要从严监管,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行为,视同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误导性陈述来对待。而对于发布虚假信息,发布误导性陈述的,《证券法》第197条有明确规定,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同时,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证券法》第85条还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行为,不能只是监管关注了之,更不能只是虚晃一枪。而是应该从严监管,除了通报批评并计入诚信档案之外,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尤其是,如果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行为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只有如此依法追责,上市公司才会重视业绩预告变脸行为,认真对待业绩预告披露一事。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的事情也将因此而大幅减少。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