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正文

莫开伟:理财公司监管评级升级 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莫开伟
2026-03-25 10:32:39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共5章26条,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是金融监管部门继对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评级之后,推出的又一监管力作;也是首次将理财公司纳入监管评级范围,并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体检”,意在充分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引导理财公司加强风险内控、夯实合规经营基石,助推理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广大金融投资者织牢安全“投资网”。

《办法》发布,主要是因为理财公司事关重大,截止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这些理财存续资金都是亿万民众的“辛苦钱”“养老钱”等,这些资金如果因为理财公司本身经营问题而导致投资者不能获取收益,甚至无法赎回本金, 就有可能酿造金融风险隐患,引发社会连锁反应。而且,在银行存款利率持续走低大环境下,民众将手中越来越多“省吃俭用”的余钱用来购买理财产品,理财公司存续的理财资金规模还将进入新一轮增长期,风险防范更值得重视。尤其,要看到当前部分理财公司确实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亟须进行监管评级实施差异化、精确化监管,才能推动行业优胜劣汰,将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而《办法》发布以及实施,正可发挥引导理财公司规范发展之作用,让监管机构以及理财公司牢牢抓住风险防范之锚,有利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可让监管机构深谙肩上监管责任之重。我国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已达到了天量级水平,这些资金涉及亿万民众的生活,居民把自己手中余钱购买理财产品是充分基于对理财公司理财能力的信任;虽然理财产品打破了刚兑,实行的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如果因为理财公司风险内控能力低下、违规违法经营导致购买理财产品资金赎回出了问题,无法给投资者以回报,那依然会引发巨大风险隐患,这是整个金融业难以承受之重。尤其,目前监管机构虽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及《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理财公司进行监管,但依然没有对理财公司设定相关风险权重指标进行经营定性评级,监管处在一种笼统状态,无法区别和判断出不同理财公司总体经营状况,更难以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力推《办法》出台并实施,体现出金融监管部门防范理财公司风险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又反映其深谙自身肩上监管责任之重,意在依据《办法》将理财公司评级监管纳入常规化轨道,通过对理财公司实施定性筛选分类,推行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方式,更好地“扶优限劣”,有效化解以经营风险,更好地履行监管之责,当好投资者财富的“保护神”。

可让理财公司深悟“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规则之义。理财公司经营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理财公司接受投资者将资金交给自己打理的重托,然后用投资者的钱去赚钱,让投资者资金能够保保增值,这是投资者基于对理财公司的高度信任,这种胜任既是理财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和“动能”,也是理财公司肩负的重大责任。这需要理财公司自身具有超强的规避风险能力和高技巧的团队专业理财水平,使自身始终处在健康可持续经营状态。然而,现实却是不可能所有理财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都整齐划一,总会有高有低、有强有弱;如果监管部门不制定一个定性划分标准进行分类,实施没有区别的监管举措;不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正常退出机制,所有理财公司都是“南郭先生滥竽充数”,其结局必然是良莠不齐,不仅整个理财公司难以得到高质量发展,更会因此而导致资源错配,使理财公司全行业陷入低质量恶性发展怪圈,形成“劣币驱逐良币”逆向生态。如此,《办法》发布并实施,既是金融监管机构精准监管的需要,也是理财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迫切要求;唯有通过监管评级,分出理财公司综合实力高低、抗风险能力强弱,实施不同监管扶持政策,加速行业洗牌,将具有较大风险的理财公司淘汰出局,才会遏制理财公司有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推进全行业高质量发展,将理财公司打造成真正让投资者放心、并给投资者带来“真金白银”的“赚钱公司”。

可让实施监管时掌握科学灵活方式之准。《办法》发布之前监管法律注重理财公司合规行为以及风险监管,缺乏监管规则之间的融合衔接,尤其没有设定具有量化指标对理财公司作出综合定性判断,使监管难以做到精准用力,大大抵消了监管效能,难以推动理财公司整体质量提高;尤其导致监管之拳犹如砸在“海绵上”,既显得呆板吃力,又难以产生监管威慑力。《办法》发布并实施之后,监管现状就会有根本性改观,能有效结合之前监管法规进行无缝衔接,能从整体上对理财公司的综合实力进行判断,分出经营优劣强弱:一方面,《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能充分遵循风险为本、能力导向的原则,可将理财公司风险管理和资管能力摆在评级核心位置,能引导理财公司培育内生风险防控机制,提升主动管理和价值创造能力。另一方面,《办法》将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明确了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比如1至2级理财公司表明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5至6级说明经营存在严重风险,将采取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监管措施。这既能体现出坚持“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并重的制定原则,又有利于促进监管资源配置与机构经营能力、风险状况相适应,促进理财公司更好发展。

总之,《办法》是项科学监管规则,通过监管评级,能做到理财公司有问题就能早发现,及时“治末病”止损;并促进对理财公司监管根本转变,即从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变,实现风险关口前移,从源头上为投资者把好投资理财风险“闸门”,推动理财公司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搞好理财公司监管评级,使这项监管规则真正发挥作用,监管机构与理财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做到“同向发力”和“同频共振”:监管部门从严要求,加大数据审核力度,要求理财公司提高真实评级依据,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级数年真实可靠,从严掌握评价标准,得出准确评级结果;并随时掌握理财公司经营动态, 灵活调整评级结果,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避免流于形式;对于在监管评级中提供虚假数据、试图瞒天过海、掩盖经营真相的理财公司,直接实施监管评级降级,采取业务限制性监管措施,对理财公司负责人予以严厉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金融从定资格,切实提高监管威慑力,确保《办法》得以真正全面的落实和理财公司高质量发展,让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等于资金真正进入了“保险箱”。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分享文章到
说说你的看法...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