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莫开伟
3月5日,李强总理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和安全能力建设”指出:“积极稳妥化解金融领域风险。充实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有序推进高风险机构处置。多渠道加大资本补充力度,稳妥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加强金融监管协同,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纠正,提高风险源头防控能力。”
很明显,《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将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放在防化重点领域风险的重要位置,同时也明确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需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同的方式才能达到目的,这等于是给我国各级政府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明了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方向和方法。
众所周知,非法金融活动是我国金融生活领域的一个顽疾,几乎与我国金融发展过程始终相随,成了寄生在我国正常金融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对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民众金融财产安全和我国社会稳定等都造成较大冲击和带来诸多危害,社会各界对其深恶痛绝,严厉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成了全社会共同呼声。我国党和政府对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历来高度重视,先后颁布了相应金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对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未经批准进行非法营利向不特定人群的放贷行为予以定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集资以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针对新型金融风险颁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等。而且,为有效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还构建了配套监管与执法机制,比如央行、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与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省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处置负总责、乡镇明确专人负责的属地管理责任;设立鼓励公众举报、相关部门须公开渠道并保密的举报奖励制度。而且,针对非法金融活动开展了无数次专项整治活动。
这些金融法律规范颁布以及相应配套监管与执法机制出台和专项整治活动,在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非法金融活动得到了极大的抑制,非法金融活动大案要案也大幅减少,人民群众遭受非法金融活动侵害案件以及蒙受的财产损失也大大降低。即便如此,非法金融活动仍没销声匿迹,时不时骚扰我国民众正常金融生活,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不断改头换面,变换马甲以新形式出现,甚至死灰复燃不断肆虐我国金融市场。这其中原因,除了非法金融活动本身隐蔽性、顽固性与复杂性之外,关键问题在于我国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严密,已构建或运行的配套监管与执法机制还存在空档或漏洞,这是需引起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和深思的问题。
同时,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金融“黑灰产”,往往跨领域、跨区域运作,形成“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的链条化生态。传统单一部门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识别和应对此类复杂风险。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协同,构建“上下贯通、责任清晰、执行有力、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齐抓共管与同向发力。这包括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同,以及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之间的联动,以填补职责交叉地带的空白,提升整体工作效能。
所谓金融协同监管是指在金融混业经营、跨市场风险传导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由不同层级(如中央与地方)、不同部门(如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或不同机制(如监管与司法)之间,通过职责明确、信息共享、政策协调、行动联动等方式,形成合力以提升监管效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最终形成“1+1>2”的监管合力,确保“监管无死角、无盲区、无例外”。可以说,这种制度安排是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最有效“药方”。
那么,如何构建和强化我国金融协同监管体系以有效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来说,主要是落实“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具体说,应重点从七方面来进行努力构建:
首先,完善央地协同机制,实现监管职责绑定与互动。要压实属地责任,地方党委政府通过设立地方金融委、地方金融工委,强化对本地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统一监管框架,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地方政府专司监管职责;建立央地间日常监管、风险预警、执法行动的联动机制,确保监管规则一致、行动同步,打破相互间监管信息不畅导致的监管盲区,即信息共享与数据互通、联合检查与执法协作、政策制定前会商与标准统一和风险处置中的责任共担,消除各自为战形成的孤立无援监管格局。
其次,强化部门间协同,实现监管合力汇聚与促进。建立专门协同监管机构,构建工作平台,抽调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部门、网络监管等部门组建监管信息工作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消除监管信息“孤岛”格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一行一局一会”格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与货币政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管银行业保险业及消费者保护,证监会负责证券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同、监管部门之横纵向协同以及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横向协同,针对交叉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等,加强联合执法与信息互通,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
再次,全面强化“五大监管”,实现金融业务监管全覆盖与透明。加大机构监管力度,对法人机构实施穿透式、持续性监管,尤其聚焦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加强行为监管,规范金融机构销售、服务等市场行为,严打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强化功能监管,对同类金融业务实行统一规则,防止监管套利(如对互联网金融、资管产品等);打通穿透式监管,穿透至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资金来源,遏制隐性股权、违规关联交易;推进持续监管,覆盖准入、运营、退出全生命周期,强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将监管贯穿所有金融业务活动全过程,彻底消除金融监管盲区,让非法金融活动无处遁形。
第四,健全法治与制度保障,实现一切金融活动关进法律笼子与安稳。加快立法修法,推进《金融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修订,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稳定法》等,真正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有效监管法治框架之内,消除一切非法金融活动的侥幸行为。及时填补金融监管空白,将虚拟货币、稳定币、非银支付、金融科技平台等新金融业态全部纳入法治轨道。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机构提级监管,对中小机构实施差异化施策,提升监管资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一切非法金融活动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五,提升科技赋能与专业能力,实现金融监管的快捷高效与赋能。大力推进“金监工程”,建设监管大数据平台,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风险监测预警能力,有效消除监管滞后现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强化“对监管的监管”,有效制约监管“内贼”,消除监管“内耗”造成的人为道德风险;完善尽职免责与问责机制,提高监管人员大胆监管意识,形成正向监管激励意识;推动监管数字化转型,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施方案》,实现监管的数字化与快速化。
第六,聚焦重点领域协同治理,实现监管统筹兼顾与重点突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联合公安、司法、网信等部门,在监管着力点上要分清轻重缓急,当前应把整治“黑灰产”、虚拟货币炒作、非法集资等当着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重点,将主要精力放在这里。同时,围绕多年没有根除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及非法高利贷等活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细查深挖,出台切实可行的措施,铲除滋生的社会土壤。此外,防范系统性风险,协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房地产融资等重点领域风险,避免这些领域成为非法金融活动的滋生地,彻底净化非法金融活动的社会环境。
最后,调动民众以及社团组织力量,实现社会共治与持续深化。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场持久战。发动人民群众以及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力量,让非法金融活动成为“过街老鼠”,将非法金融活动陷入“汪洋大海”之中,这是强化监管协同的重要一环。对此,需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金融素养,将金融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利用媒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全民金融防范意识。同时,应设立便捷的投诉举报平台,鼓励行业协会与消费者保护组织参与,形成社会共治网络,让所有非法金融活动都能被及时发觉和查处。
总之,当前我国金融协同监管体系已由“机构改革”转向“机制深化”阶段,核心在于权责清晰、规则统一、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协同执行。未来需在实践中持续磨合央地、部门、监管与市场的关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全覆盖真正落地,将所非法金融活动潜藏的邪门歪道全部堵死。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