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李庚南
毫无疑问,在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影响加深、国内供强需弱的背景下,扩大内需、提振消费已然成为经济发展面临的核心命题和首要任务。如何激发和释放合理、有效的消费金融需求,以赋能消费经济则成为畅通经济循环的关键一环。而消费金融功能有效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是打造良好的消费金融生态,打通消费金融服务面临的瓶颈与堵点,其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防范消费金融风险。这涉及消费金融准入、过程控制与退出的各环节。其中,退出环节所涉及的消费贷催收及失信修复方面存在的问题成为消费纠纷聚集、市场反响比较强烈的“重灾区”,也因此成为一段时期以来监管政策的聚焦点。
继去年12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于1月30日发布了《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直击消费信贷领域频频出现的“暴力催收”等行业痛点,以“依法合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为原则,从催收时间、频次、第三方联系到外包机构管理,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使此前“不得暴力催收”原则性要求有了落地的制度保障。《指引》不仅将以往模糊的催收行为纳入量化管理(如明确了22:00至次日8:00期间严禁开展任何形式的催收行为、单日尝试拨打次数不得超过6次等非常细化的要求),为长期处于争议中的消费贷催收行业立下了规矩;还系统性梳理了催收行业的各种“野路子”玩法,设定了对应的催收行为禁止红线,形成了完整的催收行为约束体系。不仅从源头上对金融机构催收业务内部治理及委外催收提出了明确规范性要求,还对AI等新技术在催收中的应用作出了前瞻性规范,以防范AI技术滥用,为科技与催收的融合划定了边界。
总体上,《指引》将催收治理提升到公司治理层面,要求金融机构实现从“事后解决”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解决”的全流程管理转型,为消费金融的“后半程”划定了红线。这无疑将推动消费贷催收行业告别“野蛮生长”,从规模扩张、粗放追讨转向规范发展、精细运营,推动行业生态深度重构。实际上,也为正在实施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关于优化实施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个人消费信贷激励政策提供了及时的配套支撑。
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自律组织发布的《指引》,其真正落地及最终效果如何还取决于金融机构是否将合规真正纳入公司治理,还有诸多需要从顶层设计上进行完善的制度建设。作为聚焦于催收业务末端环节的一项政策,解决的仅仅是消费金融末端的一个分支问题,还存在诸如贷款催收机构如何定性、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等难题。而这些都取决于涵盖消费金融全流程良性生态的构建。理想的消费金融生态应该是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生态培育,构建消费金融市场生态的激励相容。
宏观层面:首先,亟需构建统一、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这既是金融机构在信息不对称状态下过滤风险的依仗,也是对失信者的“全球定位”,是平衡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保护金融债权的关键。其次,要进一步推进常态化的、有温度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尽管去年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有社会信用体系中存在的“惩戒有余,救济不足”问题,但毕竟是对符合条件的征信信息的一次性特殊处理,与社会长期以来关于完善个人信用修复制度的呼声还存在距离。需要推动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的常态化。再次,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弥补对贷款催收类中介机构的定性与监管空白,强化对黑灰产的打击力度。尽管《指引》要求会员单位规范与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合作、规范催收机构的行为,但目前对催收行业尚无准确的市场定性,也缺乏专门的规范制度,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实际上,当前消费金融领域乃至整个金融领域出现的种种扰动都不乏催收机构、贷款中介机构等的影子。这些机构往往游离于黑灰产的边缘,需要从体制上进一步厘清监管边界与职责,避免监管“真空 ”。
中观层面:核心是促进金融供给端理念的转变、行为的规范与操作的审慎。首先是真正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即真正按照KYC要求,把合适的产品以合适的规模和利率提供给合适的金融消费者,既要急消费者之所急,为其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又要思其可承受性,基于消费者真实财务状况的研判,分析其债务承受能力、偿贷能力,尽可能将催债的可能消弭于源头。其次,要重视过程控制。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金融消费者资金用途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要配套有温度的提醒,加强沟通与对话。尽可能将催收的可能消减在过程中,避免对消费者的误伤。其次,审慎处理规模与质量的关系。要建立适合各机构自身特征的业务规模扩张与催收处置能力函数,合理控制业务规模的扩张速度。能自己催收的尽可能资金催收,这既是对机构自身负责,也是对客户负责。再次,要强化对催收合作机构准入的审慎性与压力传导,倒逼第三方催收机构规范行为。
微观层面:一方面,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做好《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等与金融消费者密切相关政策的解读与宣传,避免被误读、误解。要让金融消费者明白,无论是个人信用修复制度安排,还是对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行为的规范,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合法权益的保护,但不是对失信、赖债行为的纵容。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消费者,既要努力提升自身的金融常识与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开各种“金融陷阱”;又要培育金融理性,增强对金融的敬畏,审慎借贷行为。要学会提升自身的财务平衡管理,避免过度消费、过度融资。试想,过度欠债的,即使22:00至次日8:00之间无催贷电话的干扰,就真的可以睡安稳觉了吗?量入为出终应为持家之本。更为重要的是,作为金融消费者,要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信守诚信之道,别错把消费贷催收新规当福利。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