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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将步入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莫开伟
2025-12-12 09:02:43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内容共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的订立与执行、租后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监督管理等8章68条,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金融租赁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金融租赁业务在促进产业升级与设备更新、支持小微企业与普惠金融、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强化产融协同与风险缓冲‌以及服务国家战略与民生领域‌等方面正发挥出重要作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诞生于20世纪8 0年代初,1981年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先后成立,这是我国金融租赁业创立的重要标志。

经过几十年发展,截至2025年上半年,全国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约70家,金融租赁行业的总资产和租赁资产余额分别为4.58万亿元和4.38万亿元。我国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业监管政策法规不断完善,例如比较重要的有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和2024年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些政策法规重在对金融租赁公司全面监管上,而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未曾出台过专门法规,对金融租赁业务监管缺乏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致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上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租赁物管理存在风险‌,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如低值高估)等问题较为常见,尤其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易引发权属纠纷和处置风险。‌同时,部分公司对租赁物的适格性审查不严,存在虚构租赁物或资金挪用现象。‌二是业务模式偏离本源‌,行业整体仍过度依赖“类信贷”性质的售后回租业务,而直接租赁等能体现“融资+融物”特色的业务占比不足,导致与实体经济需求脱节;部分中小机构业务集中于公共事业或政信领域,市场化能力较弱。三是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在防范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上存在短板,尤其是对关联交易风险的监测不足;部分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滞后,对利率下行、信用风险上升等宏观经济波动的应对能力较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制约了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壮大,且也会让金融租赁业陷入粗放发展怪圈,出现经营竞争严重“内圈化”,更会加大金融业整体风险,难以全面发挥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作用。

显然,面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金融租赁业上存在的问题,亟需补齐监管机制短板,出台专门针对其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责主业,发挥特色金融功能,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金融租赁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既是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壮大和高质量增长的现实需要,又是防范金融租赁业风险的紧迫任务,更是时代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的重大使命。

此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办法》,旨在通过全流程规范和差异化监管,提升金融租赁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且该《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覆盖了业务尽职调查、风险审批、合同执行、租后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并针对租赁物管理、业务模式分类(如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以解决行业存在的租赁物不实、估值虚高等问题,确实能起到约束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业务行为以及将其业务引向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轨道的作用。这些作用将具体在五方面予以体现:

首先,强化全流程风险管控‌,能把住业务拓展安全闸门。当前一些金融租赁公司存在租赁物权属瑕疵、估值虚高(如低值高估)等问题,尤其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易引发权属纠纷和处置风险;同时,部分公司对租赁物的适格性审查不严,存在虚构租赁物或资金挪用现象。而《办法》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尽职调查阶段全面核查租赁物的适格性、权属、价值及物理状况,严禁低值高估;审查审批环节需强化实质性审查,重点核实租赁物适格性、所有权转移真实性,以及承租人融资需求的合法合理性。比如售后回租业务金额被明确限定不得高于租赁物价值,以防范虚增资产风险。这有要求有利于从根本上大堵塞业务风险,避免人为道德风险。

其次,‌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管,能做到灵活控制业务风险‌。当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业务上存在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资金用途挪用问题突出、业务管理不审慎、虚构租赁物或使用不合格资产,实质构成“名为租赁实为借贷”,逃避监管审查。因而,售后回租作为乱象高发领域,需加强资金用途监测,防止资金挪用,并严格排查权属瑕疵,避免因租赁物权利负担引发处置风险。对此,《办法》针对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业务模式,提出差异化管理要求。这个要求直击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要害”,有效地应对租赁物不实、估值虚高等乱象,特别是售后回租领域资金挪用和权属风险高发的问题,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将租赁物管理贯穿于尽职调查、风险评价、合同执行和租后管理等环节,从源头降低风险敞口;且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特征简化非现场调查流程,并设定金额上限控制风险,既减轻合规负担,又保障高风险业务的审慎性,促进资源高效配置;通过明确不同业务的风险边界和管理要求,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做精专业,避免盲目扩张,从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能解决以往监管框架“一刀切”的不足,使规则更贴合实际业务场景,例如对承租人信用评估、担保措施等要求因业务类型而异,增强行业整体的风险抵御能力。

再次,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能给业务发展构建一道安全屏障‌。当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大股东不当干预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失效;内控体系“三道防线”作用发挥不足,业务部门、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制衡约束弱化,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尤其,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管理存在短板,特别是对关联交易风险监测不足; 部分公司风险预警机制滞后,对利率下行、信用风险上升等宏观经济波动应对能力较弱。对此,《办法》专章明确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防控要求,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完善内部审计、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经营性租赁资产管理、境外业务管理及员工行为管理,构建全方位风险防控体系。

第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能进一步挖掘业务发展潜能‌。当前金融租赁公司整体仍过度依赖“类信贷”性质的售后回租业务,而直接租赁等能体现“融资+融物”特色的业务占比不足,导致与实体经济需求脱节;部分中小机构业务集中于公共事业或政信领域,市场化能力较弱。对此,《办法》通过规范“融资+融物”特色功能,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业,围绕先进制造业、绿色发展等国家战略重点领域,优化资源配置, 有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水平。

最后,明确操作规范与责任,能最大限度地确保业务真实性‌。当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对租赁物的适格性审查缺失,存在权属不清、特定化不足或可处置性差等问题。对此,《办法》细化合同订立与执行流程,要求明确租赁物核心要素,规范登记与交付流程,确保权属清晰;租后管理则对不同状态比如在建、在租、租期届满等租赁物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有利强化持续监控,促使金融租赁公司在拓展业务更加夯实管理基石,努力做好“租前、租中、租后”全方位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覆盖业务发展全过程度,消除业务发展监管“死角”,确保业务发展始终处在安全运行状态,能有效堵塞业务风险的发生。

总之,《办法》发布并实施有望推动金融租赁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同时将进一步促进业务模式规范化,更好发挥其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产业升级中的独特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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