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李庚南
在金融生态圈里,助贷或许像一个机灵又调皮捣蛋的小孩,既充满活力又总是不让“家长”省心。从2017年141号文《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开始,监管部门频频在不同场合和领域都给助贷业务“敲警钟”、上“紧箍咒”。从风险的“外包”到“独立风控”,从收费的“隐形”到“穿透”,从数据“直连”到“断直连”,不断强化的助贷监管,既体现了监管对行业的呵护,更体现了监管对净化生态圈的用心良苦。
即将于 202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助贷新规”),将对助贷业务的监管提升到更加系统性层级,从压实银行总行管理责任、要求增信费计入综合成本并穿透监管、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标志着行业进入“强监管”新阶段,将对优化金融生态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助贷业务新规的落地,将倒逼商业银行理性开展与助贷机构合作,加强助贷业务方面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更加注重业务的商业可持续性,更加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合规性方面,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提出了一系列规范性要求,倒逼商业银行加快制度调整,在制度层面及时做出适应性调整,以满足合规管理要求。助贷新规强化了对助贷业务全流程规范,从制度层面明确合作机构准入、风险分担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尽快梳理现有制度,甄别不符合新规的条款内容,重新制定、修改涉及助贷业务合作方面的制度,以确保今后助贷业务的合规性。新规提高了助贷业务审慎准入标准,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等合作机构的准入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这将加速不合规中小助贷机构出清,优化市场结构。
在风险管理方面,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助贷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商业银行不仅要提升对助贷业务本身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还要防范合作机构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强调商业银行独立风控要求。新规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整体助贷业务加强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另一方面,强调商业银行要重视对合作机构风险的管理。由于合作机构筛选客户信息可能存在偏差或隐瞒,银行难以全面掌握借款人真实信用状况,如部分合作机构为获更多业务,美化借款人数据,银行审查失误易导致信用风险。若合作机构经营不善,可能中断合作,使银行助贷业务开展受阻,影响客户服务与业务连续性。为此,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防范合作机构道德风险。
在业务运营方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加快流程改造与优化,重视助贷业务的商业可持续性。一方面,适应新规要求,加快业务流程改造。新规要求银行加强自主风控,如自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等,原依赖合作机构的流程需全面优化,包括系统改造、人员培训等。另一方面,做好成本收益平衡,注重业务的商业可持续。为满足新规,银行需增加风控投入,如招聘专业风控人员、升级系统等,运营成本上升。同时,新规短期可能带来客户流失、收入减少,面临成本与收益平衡难题。因此,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新规更加强调商业银行在助贷业务中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职责。新规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强调要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新规特别强调对违规催收行为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等措施。
其次,助贷业务新规的落地,将通过强化商业银行助贷业务监管,倒逼助贷机构转变角色,回归本源,规范运作。
尽管助贷新规主要针对的是商业银行,但从助贷业务模式的基本架构看,新规将对助贷机构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将从理念、机制和模式方面推动互联网助贷业务平台回归本源,加快转型在。
一是推动助贷机构从“主导者”到“配合者”的角色转变,促其回归助贷本源。过去,助贷机构在合作中往往扮演“流量+风控”的核心角色,商业银行主要以资金提供方出现。新规彻底改变了这一格局。首先是风控独立性的挑战。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贷款定价,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这势必推动以往“联合建模”模式终结。过去主流的助贷方与资金方联合建模、共享风控决策的模式将难以为继。其次是数据提供角色的转变。新规明确要求,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设定审批通过率下限等方式,对商业银行自主评审贷款实施不当干预。这意味着助贷机构将不能再输出“通过/拒绝”或“额度/利率”的决策结果,而只能向商业银行提供原始的、可验证的借款人数据信息。
二是推动助贷机构找准“技术服务商”和“精准流量平台”的市场定位。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平台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这使得助贷机构以往的盈利模式或将终结。促使助贷机构明确自身不能再谋求金融风险收益,而只能赚取技术服务和流量分发的“辛苦钱”。
三是倒逼助贷机构能力建设转型。新规关于商业银行对助贷业务独立风控的要求,使助贷机构以往主打风控技术输出的经营模式“失效”。为适应新的助贷合作要求,助贷机构需要加强在大数据处理、AI算法、云计算等方面的投入,开发更高效、更透明的数据产品和风控辅助工具,以吸引持牌机构采购其服务。同时,新规也将倒逼助贷机构注重合规能力建设。新规将促使助贷机构明白,唯有建立强大的内部合规团队,确保在数据隐私、营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各方面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助贷业务才能可持续发展。
第三,助贷新规落地将推动助贷行业格局与商业模式的重塑,给行业生态带来深远影响。
一是加速不合规中小助贷机构出清,优化市场结构。中小型助贷机构因无法承担独立风控系统建设、多渠道合作拓展、数据合规整改带来的高昂成本,大量技术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助贷机构将被淘汰出局。头部助贷机构将凭借其强大的技术积累、资金实力和与多家持牌机构早已建立的广泛合作网络,能够更快地适应新规,并通过输出技术解决方案找到新的增长点。
二是助贷业务商业模式将开启由“重”向“轻”的转型。助贷机构以往依赖资本金进行担保、赚取风险收益的“重资本”模式将面临转型压力。转型的方向应该是向纯技术服务和流量导流的“轻资本”模式转型。助贷机构将回归其“助”的本源,专注于获客、初步筛选、反欺诈、贷后协助等环节,将核心的金融风险和风控决策完全交给持牌机构。
三是助贷合作生态进一步优化。助贷新规强调商业银行要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并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并严格执行名单制管理,对合作平台和增信机构的资质、风控能力和经营状况进行穿透式尽职调查,“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这意味着银行与平台的合作关系不应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实现名单的动态更新。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将助贷业务实行总行集中管理,这将有助于改变以往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合作中被动接受大型平台条款的局面。新规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基于风险分担和权责对等的原则,谈判签订公平合理的合作协议。这将改变和优化助贷行业生态,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总而言之,助贷新规的落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助贷行业将 进入了一个合规为王、能力制胜的新阶段。短期内必然带来行业阵痛;但长期看,是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引导金融资源更高效、更公平、更可持续地配置,最终推动整个社会金融生态的优化与升级。值得反思的是,目前监管部门对助贷机构的监管仍主要借助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来实施的,或者说,只能从商业银行端接受助贷的行为入手。这恰是行为监管的缺陷与短板所在。因此,要真正改变和优化助贷业务,优化金融生态,监管理念上要从管银行向管助贷机构转变;监管方式上要从机构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