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 李庚南
提振消费无疑是当前经济稳健前行的不选之选,它直接关系到经济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而居民消费能力支撑较弱无疑是消费增长的瓶颈之一,支持居民就业增收、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是题中应有之意。
居民财产性收入从哪里来?最直接的联想是投资理财。的确,投资理财是大多数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基本渠道,但又恰恰是许多人的“伤心地”。因为在投资理财方面掉入各种“金融陷阱”而蒙受财产损失甚至陷入财务危机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消费者“钱袋子”,因此越来越受到高层的重视,成为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直面的难题和重点。特别是在当前推动金融促消费的过程中,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前不久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消费领域提供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要求创新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业务,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这其中直接涉及与居民投资理财等需求相适应的金融产品供给适当性问题。
从现实情况看,金融促消费面临的核心问题,不仅是如何增加有效供给问题,更需要同时关注金融健康问题,保护好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避免不适当的金融服务供给导致消费者资产负债表劣化,乃至陷入债务危机。在正规或传统金融领域,关键是要强化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于日前发布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关口前移,促进金融机构全面加强适当性管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营造公平诚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费环境。
《办法》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是紧箍咒,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是护身符,是说明书。总体看,此次《办法》有效整合了原有分散的监管要求,建立了统一的适当性管理框架,抓住了当前投资理财领域存在的市场“痛点”,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大大前移,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如何推动《办法》的真正落地,还需相关主体相向而行。金融机构如何把好适当性管理关,消费者如何看懂、用好“说明书”,仍需在理念认知层面深化,关键是从核心要义、关键环节和匹配原则等方面把握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核心逻辑。
核心要义:“三适”要求,即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禁止向普通投资者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所谓适当的产品,就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财务目标等相匹配。按照《办法》,这里所说的“产品”包括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在设计开发产品时,应当充分考虑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清晰界定产品的属性特征、风险水平、权利义务关系和适合的客户范围。形象地说,就是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按规范制定并表示产品“说明书”,以显著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费用、流动性限制等关键信息,以便于客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匹配性选择。
所谓适当的渠道,是指金融机构销售产品或服务的渠道应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产品,并保障销售过程的合规性。实际上包含销售行为与方式的规范性问题。渠道的适配性要求金融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产品或服务采取相匹配的方式与渠道:高风险产品(如私募基金)通常需通过面对面或专属渠道销售,确保客户充分认知风险;低风险产品(如货币基金)可通过线上渠道简化流程。
适当的销售渠道要求与之相匹配的流程管控,即销售渠道需嵌入适当性管理流程,例如强制完成风险测评、双录(录音录像)等。要求明确对销售行为的禁止性要求:不得通过误导性广告、不当劝诱或违规代销等方式突破适当性要求。
所谓适合的客户,就是相对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适当的产品、所采用的适当的销售渠道,客户需满足产品的准入条件(如合格投资者标准),且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产品特性一致。基本要求就是对客户进行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保守型、平衡型、进取型等)、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等划分等级。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如每年重新测评),及时调整推荐策略。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要求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金融机构在销售、交易特定产品或者开展特定市场业务时,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准入要求,明确客户资格审查标准、流程,严格开展客户资格审查。
实际上,三者是相互关联、互相渗透的。产品的适当性内嵌了客户的适当性,及销售渠道的适当性;销售渠道的适当性是建立在产品适当性基础之上,承担产品与客户的适配性管理要求;适当的客户是相对于适当的产品要适当的销售渠道而言的。
关键环节:做好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类
“三适”匹配的前提与基础是做好产品的风险分级、投资者的分类,使金融机构在销售自己的金融产品时真正了解自己的产品、自己的客户。
首先是对金融产品按风险等级进行分类。要求金融机构认真根据产品的其复杂性、流动性、波动性等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如R1-R5),以便于客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测评结果进行匹配性选择。《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产品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杠杆情况、结构复杂性、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等因素,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同时,要求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
其次是对投资者分类。就是基于投资需求和倾向、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对投资客户进行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测评结果(保守型、平衡型、进取型等)、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等划分等级,并进行动态评估,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如每年重新测评),及时调整推荐策略。
《办法》明确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要求金融机构对两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要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
《办法》总体上体现了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除了强化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外,还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告知产品的风险等级、产品的相关风险、购买产品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或者费率等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提示。
匹配原则:把握“六不得”适当性管理负面清单。
如何确保金融机构通过适当的渠道,以适当的产品匹配适当的客户及客户的适当需求,除了要求机构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具备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设施及基于信息系统的适当性管理回溯机制外,《办法》从实操出发,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适当性管理匹配的相关原则。
一是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包括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等情形。
二是私募产品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三是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四是不得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五是不得通过误导性广告、不当劝诱或违规代销等方式突破适当性要求。包括: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六是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产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或者与其交易低风险产品。
可见,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的核心逻辑是在“卖者尽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要准确自我定位,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和风险承担意识。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作为金融机构,加强适当性流程管理的关键是把好几个关口:开发关,加强对产品适当性的前瞻性研判;销售关,聚焦产品与客户的匹配性,关键是强化销售行为的规范性,强化风险测评、双录(录音录像)等流程管控,杜绝诱导式、误导式营销;售后维护关,关键是畅通维权渠道,提升客户诉求响应。作为监管部门,对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要内外结合。一方面,要通过穿透式监管,要加大处罚力度和责任追溯,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卖者尽责”边界,细化免责情形(如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与必须担责情形(如未提示流动性风险);同时,要强化监管激励,将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另一方面,需借助社会监督力量,曝光各种有悖适当性管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