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领袖 正文

以进一步开放加快释放民营经济活力

中国金融杂志
2025-06-24 11:06:05

意见领袖丨中国金融杂志

作者|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新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成为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尽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国际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格局重组分化,但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趋势看,我国经济仍有相当大的韧性和潜力。在经济转型升级进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既有相当大的空间,同时也面临包括政策与制度在内的结构性矛盾与结构性掣肘。紧跟发展趋势,加快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需要深化结构性改革。其中,以法治深化市场开放,破解结构性矛盾,是事关全局的关键之举。《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了进一步加快开放的重大任务与法治保障,不仅有助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也有助于解决中国中长期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以进一步开放释放转型升级蕴藏的增长潜力

第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巨大发展空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课题组长期以来跟踪结构转型研究并提出相关预测。在消费结构上,我国城乡居民的消费结构正由物质消费为主向服务消费为主转型升级,服务消费占比有望从2024年的46.11%提升到60%,有15~20个百分点的增长空间。在产业结构上,到2035年,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有20~30个百分点的增长空间。在城乡结构上,2024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7%,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足50%,预计还有15~20个百分点的增长空间。在贸易结构上,2024年我国服务贸易占比为14.65%,距离全球平均水平有10个百分点的提升空间。

可以说,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蕴藏着巨大的潜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比如,14亿人的消费结构升级,不仅带来巨大的新兴消费市场,而且带来相当大的投资市场。新消费引致新投资、新投资促进新消费,其规模可达百万亿元。这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应对外部变局的最大底气。

第二,民营经济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从产业结构上看,我国是全球最大的制造大国。其中民营经济是重要主力。例如,2025年前4个月,民营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6.5%,高出制造业整体增速1.8个百分点,成为稳定制造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创新结构上看,2012~2024年,我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数量从2.8万家激增至42万余家,占比由62.4%跃升至92%以上;在知识产权储备方面,根据《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24)》,截至2024年底,民营企业累计拥有授权专利1870万件,占全国专利总量的48.65%。目前,民营经济在我国高技术制造业中占90.2%、高技术服务业中占93.3%、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中占93.4%、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中占94.6%。从贸易结构上看,民营经济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2024年,民营企业进出口规模达到24.3万亿元,占进出口总额比重达到55.5%;其中出口164717亿元,增长9.4%。

第三,加快民营经济发展重在破解结构性矛盾。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民间固定资产投资2023年、2024年连续两年负增长,2024年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降至50%。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民营经济面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挑战,国际市场环境更加复杂和不确定,出口导向特征比较明显的民营经济面临的压力显著加大;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仍面临着某些市场准入限制、要素获取难、账款拖欠问题等挑战。比如,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过2019年、2020年、2022年、2025年四次修订,清单内的事项数量已由2018年版的151项压减至2025年版的106项,压减比例约30%,但《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情形》列举的15种行为,仍然不同程度地阻碍与限制着民营经济的发展。释放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实施政策调整,也需要在法治层面作出制度安排。《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律层面整合了《民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针对经济生活中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结构性矛盾,集成相关法律保障,有助于释放民营经济的活力。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出后,关键是加快落实,发挥其在稳定民营经济预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加快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为重点破解民营经济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第一,以深化市场开放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为此,需要把公平竞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市场开放进程,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

首先,适应民营经济的特点,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需求,完善普惠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融资机会,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其次,在服务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当前,无论是破解服务业市场领域“有需求、缺供给”的突出矛盾,还是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投资空间、激发社会资本活力,都需要加快推进服务业市场的开放。最后,针对民营经济的欠款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要求,“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可以考虑建立民营企业欠款代偿机制。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后一定时间(如一个季度),民营企业可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诉,上级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替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代偿款项,并通过内部程序问责欠款主体,启动追责程序和问责机制,从制度上形成防止企业账款拖欠的安排。

第二,以国内市场开放助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从实际情况看,民营经济发展越快、活力释放越充分,在创新上发挥的作用越大,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越强,我们应对外部不确定性的主动性也会越强。为此,针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领域面临的市场壁垒、技术标准、品牌建设等挑战,以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契机,加快科技领域市场开放,助力民营企业引入丰富的创新资源和技术支持,显著提升自身的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第三,以务实举措显著提升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能力。民营经济的发展优势,既取决于灵活的体制,也取决于企业家队伍,尤其是科技型企业家,在科技企业的创新突破、发展、壮大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要“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通过优化社会环境,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消除其顾虑,对于民营经济发展极为重要。可鼓励各地加快探索,形成相关典型案例,把成熟做法在全国推广,以此有效提升民营经济的内生发展能力。

以高水平开放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第一,高水平开放与深层次市场化改革紧密融合,形成民营经济发展的“双轮驱动”。40多年来,民营经济是在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未来民营经济发展仍然离不开更加开放的环境。随着我国深化高水平开放进程,开放与改革紧密融合在一起,开放是最大的改革。《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加强法律、金融、物流等海外综合服务,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键在于发挥其在促进高水平开放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化制度型开放进程。

第二,以制度型开放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大的空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内外资准入政策调整协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为此,需要把对外开放与对内市场准入放宽相结合,对外资放开准入限制的,对内资同步放开。随着民营经济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产能合作与技术创新,加快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法律规则的对接,促进建立有助于保障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跨境贸易争端解决法律机制。

在制度型开放方面,可以产生明显效应的是加快优化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考虑在对外开放新高地积极探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三单合一”。当前,我国境内外经营主体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各项规定,境外投资者还需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形式提供服务的,还需适用《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议中,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六个国家已将服务贸易和投资全面统一为一张负面清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缔约方全面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参照国际高标准经贸协定的做法,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开放新高地,积极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三单合一”。

第三,以单边开放特别之举实现高水平开放重大突破,增强民营经济发展的动力当前,我国坚定不移地推进高水平开放进程,不仅积极申请加入CPTPP,而且明确提出“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落实好《民营经济促进法》,离不开高水平开放。比如,在医疗、健康等服务领域可以实施自主开放与单边开放的相关举措,并覆盖至民营经济。同时,积极推动国际规则对接,构建适应国际经贸格局变化与国际竞争的高水平开放制度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介绍:权威、专业、理性、前沿,宣传金融政策、分析金融运行、报道金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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