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徐王婴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个大命题。
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促进民营经济?因为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主成部分: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可以说,改革开放最大的成就,是在国有经济之外,支棱起了民营经济这“半边天”,与国有经济共同支撑起高质量发展的经济版图。
那为什么要单独搞一个民营经济促进法?
一是因为近年来受内外因素交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确面临困难和挑战;二是社会上诸如“民营经济离场论”等奇谈怪论,影响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三是现实中存在的不公平待遇,挫伤了民企发展的积极性;四是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乱象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诚然,在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不仅是企业自身存续发展的根基,更是维护市场秩序、激发经济活力的核心所在。当此之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有如及时雨,让民营经济人士感到安心,并坚定了未来发展的信心。
窃以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当从以下方面下手:一是要扫清路障;二是要给足动力;三是要落地生根。之所以给出这一、二、三,是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而论。
第一是扫清路障。《促进法》正文七章67条,针对的几乎都是近些年影响民营经济发展,损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带有明显的问题导向立法的特征。
的确,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存在“以刑代民”“有罪推定”的错误倾向,将正常的经济纠纷随意升格为刑事犯罪,导致民营企业陷入“一夜之间停产停业”的困境。民促法通过严格划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以犯罪论处”,并对证据不足或依法不应追责的案件设定了撤销、不起诉等刚性处理程序。这不仅从源头上遏制了公权力的越界行为,更让民营企业吃下“定心丸”,能够心无旁骛地投入生产经营与创新发展。
对于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即所谓的“远洋捕捞”问题,浙商也是深有感触。特别是擅长“地瓜经济”的浙商,时有遭受“开门招商、闭门打狗”的境遇。此类案件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打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经营发展信心,也严重破坏营商环境、损害法治权威。《促进法》彻底扭转了以往“运动式执法”“跨区域逐利执法”的乱象。
此外,账款支付问题也是民营企业的“难言之隐”。尤其是中小企业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作中,常沦为账款拖欠的“重灾区”。一些单位以“流程繁琐”、“审计未完成”等理由长期拖欠款项,导致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面临生存危机。《促进法》以“硬核”条款回应企业诉求,不仅明确要求欠款方必须依法依约及时支付账款,还打破“以审代结”的不合理惯例,规定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审计机关将对欠款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对恶意拖欠行为实施信用惩戒,从制度层面构建起账款回收的“保障链”,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资金安全。
《促进法》的出台,首先直击执法权力滥用的要害,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企业纠纷。以系统性制度设计为民营企业筑牢权益保护的“铜墙铁壁”。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所表示:“以法治的稳定性增强发展的确定性,是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的‘定心丸’。”
第二是给足动力。如果说正文七章的大部分内容为问题导向;《促进法》的第一章总则为目标导向。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虽然是描述性的表达,但表明了此法案的目标和决心。这也体现在《促进法》创下的多个“第一次”。如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所以说,民促法的正式施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其意义在于固根基、稳预期、立长远。
有阳光,还要有雨露。换句话说:扫清路障之后,还要拓宽道路。比如,《促进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投资融资促进。“引导督促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国市场经营主体达1.9亿户,其中1.26亿为个体工商户。如何对民营企业中占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制定一系列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如何针对民营企业避灾挽损、用人用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需求,开发特色保险产品,优化服务?以上种种,法案中给出了优化服务,给与更多扶持的政策方向。
第三是落地见效。事实上,《促进法》是“宣言式法律”,关键在于实施。
谁来促进,谁来实施?是能影响民营经济命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促进法》中提到的这些行为主体包括:国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等。
那么,他们该如何促进民营经济?在“服务保障”、“权益保护”这两章有全面要求。就此而言,这两章内容是以“结果导向”来制定的。
为确保法律条款落地见效,《促进法》构建了全方位的监督与救济机制。一方面,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直通车”,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反映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受理、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另一方面,创新设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平台,定期组织政企对话,推动执法部门与企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此外,法律还强化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实施严肃问责,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震慑效应。
从执行层面来看,《促进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账款保障、畅通维权渠道,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救济”的全链条权益保护体系。这不仅是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捍卫,更是对市场经济法治基石的巩固夯实。
值得一提的是第七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这对于“游牧天下”的浙商来说尤为重要。过去往往因地方政府领导更换,而发生政策无法兑现,投资打水漂的现象。《促进法》的出台,明确了即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民企投资有了政策“托底”。
此外,民营经济促进法总则第七条明确了工商联的职责。结合《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除了赋予工商业联合发挥政府和民营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之外,还要求协会、商会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窃以为,浙江是一个政府与民间能够良性互动,内生力量与开放力量和谐发展的热土。我们不仅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扶持,还要打造一个托举民企发展的全生态!
当然,《促进法》对民营经济组织也是有要求的。除了在“总则”中有两条总要求(第五条和第六条),在第五章“规范经营”等章节中,对深化合规体系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聚焦主业与创新驱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所谓打铁还要自身硬。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守法经营是长远发展之道。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会搞“法外开恩”。当然,一旦权利受到侵害,也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法律会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撑腰。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促进法》的深入实施,民营企业在公平正义的法治阳光下一定能够茁壮成长,从而释放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作家。浙商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浙商总会浙商学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浙江大学企业成长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