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之所以会蒙受投资损失,就是因为揭露日制度的规定。
4月14日创业板上市公司东方通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42025025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为此,该公司在公告里表示,若后续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实际上,这是一起普通的行政执法行动,该公司的公告其实也只是依法披露,按照规定走个过场而已。不过,作为投资者来说,务必要高度重视该公司的这则公告,因为这则公告将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得失。投资者如果操作不当,特别是一旦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真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那么投资者就有可能蒙受较大的投资损失。即便是该公司侥幸逃过强制退市这一关,投资者同样有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操作不当而蒙受一定的投资损失。
投资者之所以会蒙受投资损失,就是因为揭露日制度的规定。该公司的立案调查公告是4月14日晚间发布的,那么此案的揭露日就是4月15日。而既然该公司已经发布了公告,那么投资者就应该知晓或理应知晓该公司因为涉嫌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而被立案调查一事。那么,从4月15日起买进该股票的投资者在未来的索赔中是会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的。一旦该公司股票在下一步大幅下跌,或被强制退市,公司方面是不会给揭露日及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赔偿的,法院方面也不支持给揭露日及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以赔偿。如此一来,这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就只能由他们自己来承担。
但问题是这部分投资者并非个别,也不是极少数,这部分投资者有可能占据了该公司投资者中相当高的比例。因为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虽然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虽然公司方面也就此进行了信息披露,但公司的股票并没有因为揭露日而停止交易,而是从揭露日开始就一直处于交易状态。如此一来,总会有投资者买进该公司的股票,尤其是时间长久了之后,市场会淡化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少投资者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进该公司的股票。结果到后来,公司受到处罚,甚至因为财务造假而被强制退市,那么,揭露日及揭露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就有可能充当了“冤大头”。
而在部分投资者成为“冤大头”的同时,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反倒成了受益者。因为公司方面会因此少赔偿不少投资者的损失。毕竟按照现行的规定,公司方面是不赔偿这部分“冤大头”的。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成了受益人,这足见目前的相关制度是存在问题与缺陷的。
问题出在交易制度上,即违法违规公司的股票不作停牌处理,而是长期处于交易状态,而违法违规公司股票长期处于交易状态明显是一个陷阱,总会有投资者掉入其中,交易时间越长久,深陷其中的投资者人数就越多。
因此,为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避免中小投资者成为违法违规公司的“冤大头”,对于违法违规公司的股票,尤其是涉及到财务造假的公司,其股票从揭露日开始,就应长期进入停牌状态,直到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处理完毕,包括公司股票该退市的退市,不被退市的则恢复交易。这样就没有投资者成为违法违规公司的“冤大头”了。
也许有投资者会说,股票长期停牌会损害持有相关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利益。这种说法其实是不准确的。虽然长期停牌会让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失去了流动性,但他们的利益却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因为相关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揭露日之前买进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都属于违法违规公司应赔偿的对象。如果公司方面不主动赔偿投资者,持股的投资者大可以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向公司方面索赔,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