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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禁止六类催收行为可防小贷公司走形变样

莫开伟
2025-01-21 18:45:35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共7章60条,包括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等;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及贷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单户贷款余额上限、“通道”业务、外部融资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

可以说,《办法》是国家金监总局成立之后重新对小贷公司的一次监管立规,被坊间称为小贷公司监管“新规”,所有条款都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提高小贷公司风险管理和合规经营水平、夯实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基础以及将小贷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将起到重要作用。

尤其,对小贷公司催收行为更是给予了硬性规定,进行了强有力的约束,即对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明令禁止: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恐吓、跟踪、骚扰、误导、欺骗等手段实施催收;非法占有、处置借款人的财产;散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隐私,违反有关规定公开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向负有履行债务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催收;其他以非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贷款的行为。

监管机构为何对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进行明令禁止?总体说,禁止六类催收行为,算是抓住了小贷公司监管的核心,更是防止小贷公司经营行为异化的关键环节。因为,只有确保小贷公司催收行为合规,才使得小贷公司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保持一致性,始终坚守催收的法治与文明,不会逐渐演变为涉黑性和暴力性的非法金融组织。具体看,禁止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首先,这是避免小贷公司经营性质异化的重要手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批的,是拥有正规牌照的金融机构,经批准设立的小贷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都必须符合相关金融法规以及国家法律规范;且我国金融经营机构除了追求自身的经营利益之外,还要承担金融组织的社会责任性,不能随心所欲。显然,小贷公司与其他非法金融组织(机构)具有本质区别,其一切经营行为必须在金融法规允许的框架之内。因而,只有对小贷公司催收行为进行强力的监管约束,才不会使其成为只追求自身利益的非法金融组织;否则,为达催收之目的,采用违反法律规范的六类催收行为,小贷公司就完全有可能演变成只顾自身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达到催收之目的的非法金融组织,这不仅为一些不法之徒混迹其中非法牟利创造了契机,也会将小贷公司推向众之的、万劫不复的经营深渊。

很明显,小贷公司原本就是普惠金融方式,六类催收行为的存在使其背离创设的初衷,完全丧失普惠经营理念,不仅会导致催收行为的异化和变味,也会加重小贷消费者的经营负担,使小贷公司无法体现金融服务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只会成为资本牟取暴利的工具。由此,防范小贷公司经营异化,必须严厉禁止六类催收行为。

其次,是小贷公司自身规范发展赢得市场竞争和社会认可的必然要求。小贷公司之前经营存在的问题告诉我们,由于对催收行为没有进行严格的规范约束,加上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力量不上,使得不少小贷公司在催收中出现了违规违法行为,比如暴力催收、骚扰式催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软件进行骚扰、威胁恐吓借款人等催收行为,这些行为存在引发社会公众对小贷公司颇多诟病,对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埋下了诸多隐患。因而,对小贷公司催收行为进行严格规范约束,将其引向合规合法轨道,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而如果对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依然监管过软,或者听之任之,小贷公司在未来催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只会越来越严重,经营劣迹也会越来越突出;尤其一些小贷公司为达催收之目的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则会使其经营走向金融的反面:引发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强烈不满和反对,会受到全社会广泛诟病,更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所不耻,这只会使在原本激烈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贷公司生存之路越走越窄,因为六类催收行为会让越来越多的人不敢与小贷公司打交道,小贷公司获客的能力将越来越弱,最终只会被无情的金融市场淘汰出局。

再次,是确保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强有力“法律武器”。能否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检验小贷公司是否健康发展、是否为社会弱势金融群体服务的“晴雨表”;如果六类催收行为不禁止,小额贷款人的权益就会被肆意践踏,不仅使小贷公司金融服务的社会属性得不到很好、全面的体现,而且还会使小贷公司利益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形成对立,容易使金融走向人民群众的反面。之前,因为对六类催收行为“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引发了大量涉黑暴力催收案件、导致诸多金融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更让不少参与小贷公司贷款的民众陷入债台高筑、甚至家庭人亡的绝境。

显然,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绝对不是一句空话,禁止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就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有效保护,当金融消费者遭受六类催收行为侵害时可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也是金融监管部门查处小贷公司违法催收行为的有力证据。只有金融消费者掌握了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小贷公司催收才不敢乱来,金融监管的威慑力才得以体现,小贷公司规范发展的“春天”才可能到来。

最后,也是体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以及增强监管威慑力的现实需要。近两年,监管机构一直奉行严监管要求,尤其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形成“四级垂管”监管架构之后,全面强化“五大监管”,严把准入关口、严密风险监测,严格执法,敢于亮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提升监管质效‌,而小贷公司无疑是金融严监管的重要一环,明令禁止小贷公司六类催收行为,实际就是金融监管部门敢于监管“亮剑”的表现,更是金融监管胆气的全面释放。只有禁止六类催收行为,才能有效斩断金融违法行为的乱源之一。

更要看到,小贷公司具体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审批与监管,金融监管实行“属地原则”,“谁审批、谁负责监管和风险防范”,实行审批与监管的权责对等,这实际上等于将审批权交给地方,也将监管责任压给了地方,明令禁止六类催收行为,实际上给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施小贷公司监管的“总指针”,可以避免小贷公司催收监管上的走形变样,使全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催收监管上步调一致、宽严一致,有利形成对小贷公司严厉金融监管环境,避免全国各省(市)在小贷公司催收监管上的各自为政局面,推动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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