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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开伟:发布消费金融公司新规将产生哪些正向金融效应?

莫开伟
2024-03-25 11:02:21

意见领袖 | 莫开伟

3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意在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监管;《办法》共包含10章、79条内容,对消费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业务分类监管及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办法》中已删除了“试点”二字,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推动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成为今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的重心内容。作为专门行政规章,《办法》发布实施将为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指导和有力支持。

但看到《办法》之后,依然有不少网民朋友想不明白,国家金监总局为何此时又急忙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新规?上一次国家金监总局公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2023年11月10日施行,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出资人变更、募集发行债务和资本补充工具等方面都做出了新的要求,距离现在也不过两三个月时间。有网民可能会产生一种国家金监总局朝令夕改的错觉,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我国消费金融领域已发生了重大历史性变化,目前国家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势能减弱,为拉动消费推动内需,尤其是为广大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更加有利的消费金融环境,通过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一方面重新设定准入标准和进行业务分类,实现全面监管升级,为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消除障碍和提供有效的监管支持。比如规定主要出资人的,总资产应不低于5000亿元,将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提高至不低于50%。这不仅符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精神,有助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更有助于维护市场适度竞争格局,推动消费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消除消费金融市场乱象。

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自原银保监会以及国家金监总局试点发展的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总量、物价水平、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经营风险等均发生了相应变化,通过发布消费金融公司新规,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市场定位,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使消费金融公司沿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轨道运行,不断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激发民众消费金融需求,满足民众有效消费金融需求,为打破我国消费金融不振僵局、推动民众消费潜能进一步释放营造有利的制度氛围。尤其,还有少数消费金融公司存在背离经营宗旨倾向,为了快速发展业务而忽视风险,盲目进行业务扩张滋生了金融风险,这些更需要颁布新的行政规章来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确保行业行稳致远。

正因为国家金监总局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规章,使我国消费金融业务获得了加速发展,截止2023年底累计发放消费贷款超过10万亿元,服务客户数量超过3亿人次;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不断显现,比如专业化经营不断发挥,不改初心,始终立足消费金融功能定位,将“长尾客户”作为主要服务群体,不断开发特色消费信贷产品,有效拉动经济增长;数字化转型不断推进,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展业,按照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业务,实现了闭环运作,线上贷款占百分八九十比例;普惠性原则不断得到遵循,积极扩大消费信贷的覆盖面,弥补中低收入群体金融服务空白,持续压降贷款综合利费水平,为金融消费者减费让利,实现了“一升一降”,即消费信贷可得性不断提升、贷款利费水平稳步下降。

然而,也要看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行业发展不均衡,两极分化现象严重,行业整体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有三方面问题:一是缺乏股东资源优势。缺少能够发挥支持作用的股东,或者股东之间难以形成战略协同,无法在资本、资金、客户、科技等方面给予消费金融公司有力支持,造成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竞争实力不足,增长乏力。二是缺乏贷款定价优势。由于融资成本、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较高,贷款价格压缩空间有限,加之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引流获客,缺乏贷款定价自主权,贷款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在消费信贷市场竞争中处于竞争劣势。三是缺乏风险控制优势。科技人才匮乏,科技投入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风控体系,风险控制主要依靠融资担保公司等外部增信,不良贷款清收也主要委托给催收机构,导致消费金融公司举报投诉数量居高不下。这些问题都对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形成制约,需要重新进行制度性安排,破解当前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瓶颈,使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获得加速发展的制度性动能。

那么,《办法》发布到底将会产生哪些正向金融效能?总体看,将对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走上高质量发展的轨道,使消费金融公司在促进民众消费、扩大内需、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首先,有利重新校准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市场定位,确保消费金融公司沿着健康轨道运行,遏制各类金融风险。因为《办法》能适应新的消费金融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现在大中型商业银行具备综合化经营和规模化客群,更能促使消费金融业务拓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张,也为非银行类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同时,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总资产要求提高到5000万元人民币,提高了准入门槛;并提出了提升股东资质、优化股权结构的要求,这对引入具有合格资质和协同效应的股东以及形成商业银行、产业集团、科技公司等优质股东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起到润滑作用,可为消费金融公司提供强大支持,也可将不具备资质、市场抗风险能力差的消费金融公司淘汰出局,实现消费金融准入的生态化,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乱象发生,使整个行业不断朝着规范有序、金融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的健康方向发展。

尤其,《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自主风控体系,打造风控核心竞争力,逐步摆脱对担保机构等的过度依赖,可极大地促使消费金融公司准确选择目标客户,有效管控信贷风险,通过批量转让等多渠道处置不良贷款,不断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抗金融风险能力。

其次,有利加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使消费金融公司不断克服盲目扩张业务、片面追求规模的不良经营倾向。《办法》有机衔接近年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提出消费金融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如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明确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这有助于强化内外部制衡与约束,让消费金融公司始终绷紧经营安全之弦,时刻将防范金融风险放在经营首位,不断克服自身经营管理缺陷,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办成百年“金融老店”。

再次,有利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促使消费金融公司始终不忘初心,永远坚守经营定位,让更多民众受到普惠金融的“沐浴”。《办法》明确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深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数字消费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的需求,因地制宜提供定制化消费信贷产品,精准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这将进一步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这意味着消费信贷可得性进一步提升、贷款利率水平也将进一步下降。

尤其,《办法》规定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实现收费的透明化,避免发生纠纷;并规定依法依规督促借款人清偿债务,规范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加强对合作催收机构的管理,可从根本上保证贷款催收的依法合规,避免暴力催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办法》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应采取更多支持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消费金融,如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多元化融资和资本补充渠道,支持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低成本资金,支持优质的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公开上市补充资本,增强消费金融公司扩大信贷投放的能力,这样就更能提高消费金融公司的信贷投放能力,使更多的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能获得消费金融贷款,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发挥实质性作用。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财经评论人、独立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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