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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信托公司消费金融领域展业体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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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消费金融理论是金融机构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前置指导。狭义的消费金融和广义的消费金融界定了不同范围的消费金融业务,消费金融具有的经济社会实践意义令消费金融业务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消费金融概念

现代消费金融业态可从狭义与广义两个层面进行定义。广义的消费金融泛指由各种主体提供的、为满足社会不同客户群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狭义的消费金融指对消费者提供的以信贷类业务为主要形式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界定的消费金融指消费信贷,包括住宅抵押贷款(residential mortgage loans)、住房净值贷款(home equity loan)、信用卡及其他个人信贷。美联储(FED)界定的消费金融是家庭金融(House-hold Finance)的一部分,家庭金融指家庭收入成长模式、家庭资产分布和负债来源状况。从国内外消费金融业务经验来看,消费金融业务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狭义上的日常消费、教育、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贷款,信用卡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消费信贷类产品,以及商品及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信用类产品,而广义的消费金融还包括住宅抵押贷款。

(二)消费金融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1.消费金融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

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和主动力。以消费激活经济,是解决我国内需不足、实体不振、外贸疲弱的有效突破口。

1978~2015年,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出口对经济增长的驱动力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曲线呈现交织态势,尤其是消费和投资。近年来,消费逐渐恢复经济基石地位,成为对经济贡献度最大的需求因素。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在“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下,消费需求仍然持平稳增长态势,对拉动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不断上升。

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全年消费支出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为66.4%,比2014年提高15.4个百分点。2016年上半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61万亿元,同比增长10.3%,增速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消费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净出口增速,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3.4%,已成为经济稳定的基础。

在经济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居民消费与消费金融相互促进,消费金融作为刺激消费、稳定经济增长的配套基础设施,成为稳定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消费金融促进扩大内需,助力消费升级,由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经济增长向消费主导型转变。

2.消费金融有助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

消费在任一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在美国等国家,居民消费率很高,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的占比达到70%左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居民消费支出持续增长,但受制于收入水平、社会保障等因素,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的占比不断下降,目前最终消费率在50%左右。随着80、90后成为主力消费人群,消费观念逐渐转变至追求物质享受和注重休闲娱乐,提前消费和信用消费的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消费需求有待进一步释放,消费市场存在巨大发展空间。

消费金融的本质是信用消费,是以个人信用创造时间上前移的信用货币与商品或服务进行交换。消费金融服务能够帮助消费者实现资金融通,缓解当前流动性压力,提前对消费和收入进行跨期分配,能够提升购买力,改善消费结构,亦能通过技术革新实现降低支付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激发潜在的消费需求。举例说明,京东白条对拉动消费效果明显。据京东数据,对比使用过京东服务的用户其消费前后5个月的表现,使用白条后月均订单比例提升52%,月均消费金额增长97%。2016年“6·18”大促期间,白条订单占比达8%。其中80%白条订单进行分期,白条用户平均客单价是其他普通用户的两倍。

3.消费金融有助于推动普惠金融服务改善民生

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普惠金融的概念。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消费金融已成为践行普惠金融的重要落脚点。房贷、车贷以外的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小额、分散、无抵押、无担保、便捷、易获得等特点,可在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覆盖的领域,为中低收入消费者的消费提供支持,提高普惠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

国外主要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各国由于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的不同,在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特点,如美国市场主导型体制下出现了众多的消费金融服务供给机构,欧盟银行主导体制下多由银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消费金融服务,日本消费金融服务曾带有高利贷性质因而遭遇监管政策的整顿,韩国和台湾地区也曾出现信用卡超常规发展以致分别爆发信用卡风波。

(一)美国消费金融市场:高度成熟

美国是典型的消费驱动型经济,也是全球消费金融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截至2015年底,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达到12.22万亿美元,其中消费信贷市场规模3.54万亿美元于。

美国消费金融行业高度成熟源于美国居民强大的消费能力,美国人均收入不断增长促进了消费的增长。1950年美国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33美元,家庭平均支出11320美元,2015年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8069美元,家庭平均支出35671美元。

1.消费金融服务供给者众多

美国消费金融行业参与者众多,美国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信用社、联邦政府和Sallie Mae、储蓄机构、非金融机构、证券化信贷资产池机构等,其中非金融机构多为大型零售商(如Sears、Macy等)和石油公司(加油站)。

美国消费信贷三大代表机构为美国运通、Sears(西尔斯百货)、PayPal,分别代表信用卡系、零售系和互联网系。

2.消费金融产品丰富,以住房贷款和消费信贷为主

美国居民消费支出在GDP中的占比在七成左右,其中消费信贷具有重要作用。据美联储SCF2013统计,2013年美国家庭总债务率为74.5%,其中住宅贷款负债率为50%,在总债务中的占比约为67%,美国居民负债消费较为普遍,分期付款、信用卡欠款负债率分别为61%和38.1%。2015年,美国消费信贷在GDP中的占比达到了28.34%,占消费支出的四成,2015年美国消费信贷/社会零售总额比也在七成左右。

3.功能监管的体系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而是主要围绕消费金融业务形成一系列完备的法律体系,从联邦政府的高度统一规范全国消费信贷市场。如《公信信贷法》对放款人向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做出严格规定,《社区再投资法案》使银行不能回避经济不发达地区,《公平催收行为法》则规范贷方或催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等。

4.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

美国征信法律体系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为核心,将监管职能分配至各个部门。社会征信机构则独立于政府和美联储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向市场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与服务。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历经兼并风潮,最终形成由Experian(益博睿)、Equifax(艾克飞)、TransUnion(环联)三大个人征信机构与企业征信机构Dun&Brad street(邓白氏),以及300多家小型征信机构共同构成的市场征信业态,此外,以大数据征信为代表的Zest Finance也快速崛起,并将业务合作延伸至中国。

(二)欧盟消费金融市场:银行及金融集团下属企业为主

欧盟是全球第二大消费金融市场(排在美国之后)。根据欧洲调查机构SOFINCO公布的调查报告,2008年,欧盟27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规模总额为1.18万亿欧元,占全世界消费信贷市场总额的四分之一,其中消费金融公司约占32%的市场份额。

1.消费金融机构以银行及金融集团下属企业为主

欧盟主要消费金融公司多为银行或金融集团下属企业。其中欧盟消费金融市场典型代表为Cetelem(法国巴黎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和Home Credit(捷信,捷克PPF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另外汇丰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BENEFI-CIAL、花旗银行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花旗金融Citi financial、GE集团旗下消费金融公司Gemoney也在欧盟开展消费金融业务。

Cetelem和Home Credit同样代表了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两大信贷模式:Cetelem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直接营销模式,Home Credit是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接营销模式。直接营销模式即金融机构直接寻找客户并与客户进行交易,间接营销模式是由经销商寻找客户并负责客户风险审查、客户甄别、办理贷款手续、负责后续贷款催收。

2.产品以抵押贷款、信用卡为主

欧盟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产品主要为抵押贷款、信用卡等,这两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较高。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拥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提供需收入证明、无需抵押贷款服务。消费金融公司一般提供特定用途和非特定用途的两类贷款:一是特定用途的贷款,包括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贷款、商家会员卡、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二是未设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如现金贷款、现金透支、循环信用等,通常为无担保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

3.主要采用公共征信体系模式

根据2013年欧盟政策研究中心和欧盟征信研究所联合发布的欧盟征信报告制度改革建议“Towards Better Use of Credit Reporting in Europe”,欧盟征信机构总体可以分为公共征信机构和私人征信机构。公共征信体系模式是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该模式主要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欧盟成员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葡萄牙和比利时等主要国家均采用此模式。欧盟征信机构主要定位于帮助出借人对借款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授信。此外,在一些国家如德国和英国,私人征信机构的信用数据也会为其他服务提供商(例如通信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和邮政公司)所采用,以决定是否在消费者逾期付款时提供相关服务。

欧盟绝大多数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在征信机构监管也拥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这也成为欧盟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的基础。如Cetelem和Home Credit通过格瑞顿公司(Gradon International Co.)及欧洲公共征信局采集个人征信信息,并通过自动贷款申请处理系统完成贷款审批。

(三)日本消费金融市场:由少数公司垄断

日本的消费金融行业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最初的消费金融业务是百货店开展的分期付款。日本的银行主要服务于大型企业,个人客户并不是银行的主要客户,也很难从银行获取消费贷款。日本消费金融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是非银机构,主要包括消费者无担保贷金公司、信用卡公司、分期付款公司等,主要服务对象包括上班族、家庭主妇和学生等客户,产品涵盖汽车贷款、房屋贷款、教育、旅游、婚庆、电子产品和服装等各领域的消费金融贷款。日本商业银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占比较小。

目前日本消费金融业务趋于饱和,市场由少数公司垄断,奥瑞克(Oreco)公司、爱可梦(Acom)公司、普罗米斯(Promise)公司这三家最大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业务总量约占70%的市场份额。

1.产品以信用卡为主

日本的消费金融机构很多,但主要提供两类产品:一是信用卡产品,所占市场份额约80%。借款人取得信用卡后,可以直接消费或提取现金,贷款机构对信用卡借款用途不加以限制。这类机构通过遍布街巷的自动柜员机完成申请人资料的上传、系统审核及出账,全流程基本实现了自动化。二是分期付款产品,借款用途是购买汽车、摩托车、家电、住房维修、学费等,分期业务占消费金融市场约20%的份额。

2.立法式行业监管

日本消费金融行业主要在立法方面进行行业监管,包括《贷款业法》《利息限制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贷款业法》规定了贷款机构的主体资格和性质,要求从事贷款行业的机构必须进行登记。强制登记制度使得一些黑社会背景的公司退出市场。《利息限制法》规定了年化贷款利率不得超过15%~20%,超过部分无效,贷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年收入的1/3。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日本最高法院又强令所有消费金融公司以15%的标准,将以往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借款人。《分期付款销售法》旨在避免消费者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时遭遇恶性合同和诱导。

3.会员共享式行业主导征信体系

日本国内系统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个人信用中介服务,为消费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保障。目前,征信体系采用行业主导模式,三行业类协会(银行业、信贷业和信用产业协会)分别构建了银行、消费信贷和销售三大信用体系,并与部分大型商业性征信公司,共同为市场提供企业及个人征信信息服务。日本征信业的一大特点是,其自发性地实现了会员共享,从分散走向联合,从封闭走向跨行业。

4.武富士消费金融公司破产的教训

武富士消费金融公司(以下简称“武富士”)是武井保雄于1966年创办的消费金融机构,其前身是“富士商事”。武富士靠发放小额消费贷款起家,1998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成为日本消费金融行业的老大。

2006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所有超过《利息限制法》上限的利息均为无效,且贷款额不得超过借贷者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日本最高法院的意思是,消费贷款公司的年利率以后不得超过20%,而之前多出的利息部分,要全部退还给借贷者。如此,日本数万家消费金融机构面临要么破产、要么退出的境地。武富士首当其中,既要退还高达2万亿日元的贷款利息,还因经营困境导致之前借出的债务几乎无法追讨回来。

日本消费信贷制度改革令武富士持续40年的增长神话戛然而止。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令武富士雪上加霜。2010年9月底,武富士决定向东京申请破产保护。2010年10月29日,武富士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摘牌退市,11月12日,武富士在伦敦证交所摘牌退市。

武富士的破产有其历史渊源。日本消费金融源于民间借贷,长期以来,日本民间借贷的年利率高达30%左右,明显带有高利贷的性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重视不足加上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严重缺位,日本的消费金融从救人之急的无担保小额贷款逐渐引发“消金三恶”现象,即高利率、多重债务、暴力讨债,曾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课题单位: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16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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