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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闹的“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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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大话固收

一瞅日期,差不多有半个月没有更文了。感冒导致脑子里像塞了棉花一样,微幅震荡的市场也让人提不起兴致,加上工作上的原因,节奏有些乱。

那就,看看八卦吧。

这两天刷屏的一个“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由于冠上了“第一”,很多人关注,我仔细看了跟案情相关的4个法律文书,对事件本身算是有了一定了解。看到很多公众号囫囵吞枣地写,觉得还是有必要捋一下,对正在做或者想要做家族信托的人,也许有点参考价值。

先介绍下主要出场人物:

胡某,已婚出轨人士

杨某,胡某妻子

张某1,胡某情人

张某2,胡某和张某1的非婚生儿子

跟信托相关的故事是这样的:

2016年1月28日,张某1与外贸信托签订了一份家族信托合同,合同中几个重要条款如下:

1.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及/或金融理财产品信托给受托人,即将委托人的相关财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运用。

……

2.2.3.1本信托项下财富传承信托信托利益受益对象,为委托人的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共计受益人5名。 

……

2.4.2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信托给受托人的自愿用于财富传承信托目的的信托财产首期总金额为预计3080万元人民币,其中银行现金存款3080万元

信托收益的“分配计划”如下:

1、自2018年1月份(含)起,受托人每个自然月度日历日10日向受益人1(张某2)支付依托利益人民币6万元,直至本信托终止或受益人1死亡…。

到这里其实已经很清楚了,就是胡某的情人张某1,用3080万现金资产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把自己的父母兄弟儿子拉进来当受益人;

信托资产的管理核心,目前看到的就一条:每个月10日给张某儿子张某2支付6万元。

很多人可能会奇怪,既然主要目的就是给儿子发钱,自动划转不就行了吗,走家族信托这一道是为啥呢?

虽然按照裁定书显示,这3080万是从张某1的账户转到外贸信托设立的家族信托账户的;但是不难想象,这笔钱的最终来源大概率是出轨的胡某。

除了设立这个家族信托外,胡某和张某1还有一些房产的往来。胡某的现任妻子杨某,最晚是在2019年得知这个信息,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1返还不当得利共计4200万;并申请了保全,保全的标的之一,就是这个家族信托账户。

然而,到2020年法院终于走到保全程序时,家族信托这块已经发生了几点比较重要的变化:

1、张某1在2020年5月30日与外贸信托签订变更合同,把5个受益人变更成了仅有张某2一个受益人;

2、家族信托账户的资金也大幅度减少了,到2020年7月31日,净值已经从3080万降低到了1183万;跟设立时比,减少了1897万。

我拿了计算器算来算去,2018年1月开始分配,1个月6万,一年也就是72万;到2021年也就能分216万;即使5个人都分,也分不到1000万(因为2020年5月就只有1位受益人了);这钱都去哪里了?

很可能中间进行过临时的大额分配;由于裁定书没有披露,目前也说不准是怎么回事。

说回案情主线,胡某妻子杨某提交了保全申请后,法院一开始是裁定保全了该家族信托的资金账户,冻结了资金和收益的支付;张某1向法院提出异议,涉及家族信托的如下:

第一,该家族信托是胡某为了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张某2设立的;张某1只是代管,不是不当得利;

第二,根据《九民纪要》第95条,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不应当准许对信托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

收到异议后,法院重点说了两个意思:

第一,对信托账户的款项冻结,不影响外贸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意思是我只是禁止这个钱发给你,但不禁止信托公司正常管理;

第二,你不是信托受益人,跟你没关系,你没资格提异议。

受益人张某2还是个孩子。张某1转身又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受益人张某2的名义提出执行异议,内容差不多还是那两条。

法院这次的处理就很有意思了。先是论证了一番,《信托法》17条规定如下: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本案是基于杨某和张某1的纠纷,而这个信托受益人是张某2,也不属于上面《信托法》17条规定的4种情形,所以张某2对信托基金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依法应中止对信托基金收益的执行。

那么,除了信托收益这块,对信托账户内的已经冻结的信托资金呢?

法院的意见是,冻结信托资金是为避免委托人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依杨某的申请进行冻结的;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只是不得擅自将张某1的本金作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因此,继续冻结。

不知道大家怎么想,我反正觉得,可能因为这只是一份执行裁定,作为“家族信托保全第一案”,对家族信托这块法院的态度还是有点暧昧。

比如说按照现在的状态,外贸信托就有点尴尬,信托财产管理人可以处分,信托收益也照常给张某2发着;但信托资金又被冻结了。

那按照以受益人的利益为优先的原则,会不会有可能趁着信托没有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撤销,再进行一些大额分配呢?毕竟前两年就消失了1800多万,明显不是按照每个月6万的节奏分配的。

回过头来看整个案情,张某1一开始要通过家族信托的形式,把3080万现金挪出去,再每个月给张某2分配6万,初衷应该就是想要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点,考虑到将来的诉讼纠纷,放弃对这3000多万的所有权,同时,也隔离了这些资金被类似杨某这样的角色追回的风险。

就法院的这个裁定来看,这个安排好像既发挥了作用,又没有发挥作用。

比照国外成熟的信托制度的话,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委托人要对设立时的信托财产具有完整的、合法的处分权;其次,仅仅把所有权剥离出去是不够的,还要能证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受益人都没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类似于不可撤销信托。

而外贸信托的这个案例中,张某1设立家族信托的资金如果是来源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又在信托条款中保留了张某1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实际上这个信托的“独立性”还是有待推敲的。

说到底,信托的独立性绝不是一件衣服,穿上就有,脱下就无;而是要通过周密严谨的法律安排,和委托人自己的取舍才能共同实现。由于《信托法》差不多只是原则性规定,家族信托这块,目前还是摸着石头的阶段。还是要,大胆想象,小心设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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