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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试水掀起债务化解变革!如何影响信托的消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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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信 托 百 佬 汇

作者:子 衿

如约而至,《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条例”)3月1日起实施。

虽然个人破产制度试水不啻为个人债务化解的一场变革,然而消金界似未引起足够重视,笔者特意作此小文,试探一二。

条例撷要

条例洋洋洒洒共十三章、一百七十三条,对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清算、简易程序等程序性事项,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等实体性事项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三章债务人财产、第七章破产清算等章节事关破产条件、财产范围、债务豁免内容,自然是与咱们群众关系最密、影响最大的内容。

划重点了,条例适用范围为居住地为深圳,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妥妥滴与社保挂钩,居住在深圳特区外的小伙伴儿们还得等等了。申请条件有两个,对于债务人(没错,就是欠钱的主儿)来说,是“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资不抵债,或者丧失偿债能力;对于债权人(就是银行爸爸)来说,是“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就可以去深圳中院申请破产了。

再来看看限制高消费措施。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2.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5.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6.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8.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这些规定近似于目前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相关规定里的限高措施。可以理解为,一旦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直到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债务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禁止。

还有大家关心的“免责考察期”,三年!(长还是短?)从宣告破产之日起算。敲黑板了,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种程序,只有在破产清算时才涉及免责考察期,后两者(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都不涉及免责考察期的事儿。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法院根据情况,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可见影响

一如在企业破产领域的补白,深圳特区首部个人破产立法的影响绝不亚于企业破产法。聚焦到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可能产生以下深远影响:

1.作为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有助于打击“逃废债”

消金行业面临的痛点之一——“逃废债”问题有望受到一定遏制。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条例从限制消费、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三个方面对债务人权利作出限制,这些限制性措施类似于诉讼后法院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又更为全面(比如条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无疑增加了“老赖”企图“逃废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而对于违反行为限制、财产申报义务,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情形不予免除债务,以及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债务情形则撤销的规定,更会增加债务人的违法成本,一旦弄虚作假被查实,则面临着严重后果。

2.倒逼信托公司增强自主风控能力,强化共债风险管控

条例规定“债务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申请破产,并设定免责考察期、通过后免除剩余债务等制度,保护债务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有限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从价值衡量角度看,立法者可能认为,债务人陷入债务困境,某种程度上与放贷机构过度授信有关,条例从后端入手,通过削减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方式,倒逼放贷机构收紧对缺乏偿债能力客群的授信,否则放贷机构可能面临债权无法收回的局面。因此,有效识别、监测、分析、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共债风险愈发重要。具体到信托公司,虽然打造自主风控能力已成为消金行业的共识,但时至今日,真正具有该项能力的信托公司实在屈指可数,包括外贸信托、五矿信托、中融信托等在内,满打满算不超10家。对于这些信托公司而言,如何解决数据趋同化,提升模型迭代频率和稳定性,适度增加共债系数权重,方能强化前端风控的“护城河”。

3.凸显贷后管理的作用,强化底层资产管理能力

条例从债务人资产-负债端着眼,为自然人债务化解提供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途径,无论哪种路径,都需要有放贷机构和债务人双方的介入、谈判和认可,处理结果可以实现双方共赢。对于债务人而言,符合破产条件的,经过合法的破产程序,有望重获“新生”;对于放贷机构而言,在传统的电催、外访、法诉催收“三板斧”之外,通过介入债务人破产程序,可以和解、谈判等方式合法主张权利,以豁免部分债务(如需)实现回款,也是乐见其成的。

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放贷机构需要有专业的贷后管理人员和工作机制,而专业贷后管理力量的缺乏,一直是信托公司开展消金业务的薄弱环节。在以前“助贷”业务中,由于信托公司缺少前端的贷前风控和后端的贷后管理,难免沦为资金通道的角色。相对于消金业务带来的有限收入,大量诉讼、监管投诉以及风险暴露更为棘手,容易陷于得不偿失的局面,这也是前些年一批信托公司竞相涌进消金业务,一度做的风生水起,最终销声匿迹、不了了之的原因。前期大火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托公司,将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消金业务主要方式之一)的金融机构拉到同一起跑线,办法对贷后管理也提出明确、具体要求。结合条例,信托公司打造专业的贷后管理团队十分必要,定位于直接管理底层资产、准入后管理合作机构以及风险缓释职能,应对未来可见的债务人破产事务当然也是应有之义。不过,信托公司已经开始重视贷后管理,据笔者所知,外贸信托2019年成立了专门的贷后部门,不少信托公司也开始用已有的后台部门承接贷后职能,但信托消金在贷后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总结一下,条例弥补了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空白,虽然只在深圳特区适用,但是不排除后续其他地方有类似跟进立法,毕竟,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已提上日程。条例为打击“逃废债”开了个好头,也倒逼信托公司加强自主风控。

未来可期,消金仍将是“剩者为王”的局面,马太效应或将继续强化,只有那些深耕行业、度势求变的消金业务头部信托公司,才会笑到最后。对于跃跃欲试消金业务的其他信托公司而言,关注、识别、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共债风险,应列为贷前风控的重点;对共债多且还款能力不足的借款人,谨慎贷前授信,同步加强贷后管理,方为长远之策。“回首向来萧瑟处,也无风雨也无晴”,信托消金人应该保有乐观、豁达的格局去拥抱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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