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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集团信息披露违规 被给予警告并罚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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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12月26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银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银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未按规定披露所持有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集团不晚于2018年5月2日知悉上述冻结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6日才将上述其所持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告知银河生物,由银河生物进行公告。在此期间银河生物多次问询,银河集团均未告知银河生物相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银河生物与银河集团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集团在知悉其所持银河生物股份全部被冻结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银河生物予以披露,且在银河生物问询的情况下,仍隐瞒有关情况,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018年3月至9月期间,银河集团总裁姚国平实际负责银河集团经营管理。姚国平知悉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冻结事项,但未及时组织银河集团如实告知银河生物相关事实,导致银河集团未及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

一、对银河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姚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