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体系主十点总结:“双录”流程存争议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9月27日消息,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快速发展离不开配套法律制度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动投资者保护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有关主体落实投资者保护工作,是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使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保障。
新浪财经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子报告之《2018年度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评价报告》,以期发现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及落实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主要评价结论:
通过对2018年度发布的各项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规制度的内容梳理、对年度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机制的具体落实情况的总结,结合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调查固定样本库采集的投资者对投保制度体系建设的真实满意度数据,我们对2018年度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主要结论有:
(一)将投资者保护理念贯穿于各项制度,逐步构建对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
在梳理2018年度证券期货法律制度过程中我们发现,此前法律制度中“投资者保护”多以原则性、宗旨性条款出现的情况发生了明显改变。2018年度制定或修订的各类规章中,“投资者保护”出现的频率大幅提升,所占的篇幅也有所增大,具体内容得以细化,如《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专项条款对投资者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条文形式增加了大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直接性规定等。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一理念既体现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中,更在创新业务领域中得以强化,监管部门正在以丰富制度供给、提供制度保障的形式逐步构建对投资者的全方位立体保护。
(二)投保制度建设因应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同等保护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指引,2018年,资本市场逐渐与国际接轨,从吸引高科技创新企业境内融资、吸引外商投资证券和期货公司、鼓励境内证券公司境外投资三个方面,深化了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除对外商投资证券、期货公司的股东条件、操作要求进行细致规定外,尤其应引起关注的是证监会陆续制定、修改并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17份文件,揭示了投资者购买、投资存托凭证时应关注的发行条件、基础制度安排、信息披露、合规要求等风险点,对境内投资者交易存托凭证的方方面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境内投资者获得与境外投资者同等的保护。
(三)关注投资者保护短板,有针对性的制定修改相关制度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逐渐增多,资本市场容量快速扩张,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投资者结构日趋多元化,原有法规体系在某些方面已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2018年,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投资者保护短板,有针对性的制定或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及时调整与投资者保护需求不相匹配的具体规定,实现投资者保护体制健全、与时并进。
如针对长期以来饱受投资者诟病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随意停复牌、退市渠道不畅等问题,修改完善了一系列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针对证券经营机构交易系统多发性故障、客户信息保管不当等问题,制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引导经营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针对特定严重失信人提升信用惩戒的有效性等。
(四)各证券交易所积极落实《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一线监管成效显著
2017年,证监会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6号】),从证券交易所本身的性质、特点、市场职能定位出发,围绕优化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作了系列制度调整。2018年,各证券交易所按照办法要求修订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则,从而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提升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约束力;加大对证券交易活动、对会员、对上市交易公司的一线监管,通过实施发放监管问询、监管工作函等自律监管措施及时处理异常交易、违规减持行为上万起,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信息、提示风险,筛查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各类违法违规线索,强化会员履职评价和监督检查。从2018年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落实情况来看,各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成效显著。
(五)超六成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国九条”的落实情况表示满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首次全面构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开启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新篇章。此后,监管部门持续推进《意见》的落实,行业自律组织及各市场经营主体对投资者保护的力度逐步加大。
为了解投资者对《意见》落实情况的真实看法,我们围绕《意见》提出的九大项措施对投资者开展了主观调查。结果显示,受调查者对投资者教育的满意度最高,共计74.7%的受调查者对此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对适当性管理、持股行权和支持诉讼、稽查执法、优化投资回报机制表示满意的受调查者占比均超过70%;权益赔偿机制的满意度最低,共计64.5%的受调查者对此表示满意。总的来看,对九大项措施落实情况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的受调查者占比均超过60%,说明投资者对《意见》落实情况的整体满意度较高。
图1:投资者对九项措施落实情况的满意度
(六)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体系得到显著优化和完善
从制度供给层面情况来看,2017年证监会修订并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等一系列监管规定,旨在促进行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8年证监会发布证券领域“资管新规”,针对资管产品非公开募集、独立托管、投资运作方式等特点提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促进了证券期货等经营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新规对合格投资者提出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要求,督促证券公司通过前期的审查、评价工作,深入了解投资者情况,强化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发挥其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从2018年投资者主观满意度来看,受调查者对账户和资金安全、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和受教育权受保护情况的满意度明显高于对决策参与权、收益权、知情权的满意度,而前四项权益的受保护情况主要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相关,后三项权益的受保护情况主要与上市公司相关;73.9%的受调查者对2018年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成效表示满意或非常满意,这一比例要高于监管部门(70.5%)和行业自律组织(69.7%)。此外,2018年12386热线接到投资者投诉证券公司3128件,较2017年大幅减少31.1%。
图2:投资者对2018年各项权益受保护情况的满意度
图3:投资者对各类主体投资者保护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综上,通过近两年对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在制度层面和落实层面的重点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体系得到显著优化和完善,在保护投资者账户和资金安全、隐私权、自主选择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双管齐下,为投资者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18年,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为投资者通过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此同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以及管辖案件的明确对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有利于在金融领域纠纷中逐步形成更加权威、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为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重大争议情形等复杂案件的审理起到示范指导作用,为投资者维权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在非诉途径和诉讼途径同步优化的背景下,未来投资者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可选路径、获得权益补偿的空间都将更为广阔。
综上所述,2018年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证监会统筹规划监管工作、各交易所及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一线监管职责、各相关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认真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责、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履行合规管理义务、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积极转变观念的整体配合下,投资者对权益保护的满意度逐年提升。与此同时,我们在采集投资者调查和12386热线诉求中也发现了一些投资者认为仍有改进空间的方面。
(八)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情况不佳,主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意识不强
投资者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对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一方面可以督促上市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归属感,帮助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理念,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但从我们的调查结果来看,虽然目前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渠道是畅通便利的,但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意识有待提高。调查显示,70.6%的受调查者对网络投票的便利性表示满意,但仅有23.5%的受调查者曾行使过投票权(其中83.2%是网络投票)且投票结果一般,仅3.0%的受调查者表示投票最终结果与自己的选择一致,20.5%的受调查者表示由于持有股份太少对公司决策没有任何影响,42.8%的受调查者没有行使意愿,33.7%的受调查者希望行使投票权,但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
图4:投资者对网络投票便利性的满意程度
图5:投资者参与行使投票权的意愿及情况
(九)证券公司在开转销户及投资者隐私保护方面仍有改善空间
2018年,证券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在开转销户和投资者信息保护方面的问题仍比较突出。12386热线数据显示,2018年依然有93家证券公司因开转销户问题累计被投资者投诉894次,虽然较上一年度投诉次数(989次)有所减少,但在各类投诉中占比仍最高;56家证券公司因投资者账户和个人信息安全被投诉211次。我们的主观调查数据显示,9.1%的受调查者曾遇到过转销户被拖延、无理由拒绝等问题,25.6%的受调查曾遇到过个人信息、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等被泄露的问题。因此,证券公司应重视投资者开转销户的便利度以及信息安全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补足短板,实现对投资者各项权益的有效保护。
(十)市场主体对实施“双录”流程存在一定争议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需要对临柜办理特定业务的投资者进行录音录像(简称“双录”),如开通创业板、新三板、融资融券等业务权限,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等。鉴于“双录”流程相对复杂、耗时较长,从而成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落实过程中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70.2%投资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双录流程,但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相关流程和技术,提高双录效率”,23.4%投资者认为“没有必要设置双录流程”;40.4%的证券营业部经理认为“双录是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关键步骤,便于对风险揭示的过程进行留痕”,54.2%的经理认为“双录影响投资者开通相关业务权限的便利性,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相关流程和技术”,还有31.9%的经理认为“在做好门槛设置、适当性认定、风险提示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设置双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