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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规定房东不得加收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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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可处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罚款

日前,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租赁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电费用代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新规要求水电费用按价按量收取

租赁房屋居民生活水电费用应该怎么收怎么交,这是水电费用代收的关键环节。《规定》提出了水电费用应当“按价按量”收取的总体要求。

具体来说,水电费用单价区分两种计价模式计算:执行合表水电价格的,单价不区分水电使用数量的价格档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电价格计算。执行阶梯水电价格的,单价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当期平均价格计算。

水电使用数量区分“一表一户”“一表多户有分表”“一表多户无分表”三种情形计算:单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的,按照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所载明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计算。多户承租人使用一个供水供电企业用户编号,且代收费人未为各承租人安装分表的,按照代收费人与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水电使用数量计算方式计算。

明确属于加收水电费用的8种情形

《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是指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超过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政府定价或者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费用。

《规定》列举了加收或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8种具体情形,包括:向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单价高于应当交纳的水电费用单价;超过承租人水电使用数量收取水电费用;为承租人安装了分表的,通过使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坏分表计量准确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过承租人实际水电使用数量;向全体承租人收取的水电费用总额高于代收费人向供水供电企业交纳的当期水电费用金额;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分摊水电费用计入承租人专有部分水电费用收取;将水电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水电费用收取;以水电使用数量为基数计收管理费、服务费等费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加收情形。

违法加收须返还费用并可处罚款

《规定》明确,加收或者变相加收水电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加收或者变相加收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加收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针对承租人“水电费用该交多少、有没有被加收不清楚”的问题,《规定》提出了信息出示与查询制度,明确代收费人代收水电费用,应当在当期收费前,向承租人出示供水供电企业出具的缴费明细;如果属于“多户一表”的,还需要出示各承租人的当期水电使用数量和应交纳的水电费用;如果涉及分摊费用的,还需要出示费用分摊清单。

同时,明确承租人到供水供电企业查询信息的权利,承租人凭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可以向供水供电企业查询该租赁房屋水电费用缴费明细。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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