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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装监控拍到丈夫不忠,法院该如何平衡法理情?|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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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自己家装监控,拍下的证据属于违法证据,那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

据报道,日前,福建厦门吴女士反映,因为安全考虑在家安装监控,拍下近六旬丈夫王某岩涉嫌转移财产,并与多名按摩女发生性关系。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吴女士私自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的取证行为具有不法、背俗性(违背公序良俗),对视频拍摄内容证据不予采信。

按照吴女士的说法,在家装监控是出于安全考虑,除了防盗,也因为丈夫曾醉酒摔倒。但这一说法有些可疑,如果是为了安全,没必要瞒着丈夫,即便不事先商量,事后也该告知。从丈夫行为之“大胆”看,显然对家里装监控的事情一无所知。

也就是说,从丈夫的角度,他转移财产、出轨的视频,妻子是通过“偷拍偷录”取得的,也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不法、背俗性,不予采信。

对此,不仅当事人吴女士,不少局外人也不理解。丈夫背着妻子做了那么多令人不齿之事,自应付出代价,比如作为过错方,离婚时少分财产。就实现个案的实体公正而言,采信这些视频证据,似乎是更好的选择。

但法律并非单纯保护某一方,而是要实现对各方权益的平衡保护。这个丈夫的不忠行为,在道德层面应受谴责,但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仍受保护,不能将其“置之死地而后快”。

为此,法院认为,女方取证行为对男方隐私权构成严重侵犯,二人虽为夫妻,但男方享有隐私权,女方私自在卧室隐匿安装摄像头,属于主动、刻意、秘密性的拍摄、窥视行为。法院这一认定,当然是对的。

同时,作为社会规则,法律既要着眼个案公正,也应注重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一旦司法对出于正义目的而“不择手段”取得的证据照单全收,背着配偶安装视频“取证”这种事,就可能成为风气,家庭成员之间将毫无信任可言。

无论对家庭还是对社会而言,这都是不可承受的。本案不采信视频证据,应当就是法院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对其是非利害综合研判的结果。

那么,吴女士的困惑“我该怎么证明丈夫对婚姻的不忠”,该如何破解呢?现实中,夫妻一方怀疑对方不忠,但苦于没有证据,于是悄悄在家里安监控这种情况也不少。这种方式取得的视频,是不是一律不予采信?其实也不是。

比如,湖北法治网2022年发布的一个案例中,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在家中客厅偷拍偷录的影像视频,证明另一方存在出轨行为,法院就对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予以确认。

比较此次厦门和此前湖北案件,最明显的差别是:前者监控安在卧室,后者安在客厅。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严重”二字,意味着偷拍“证据”并非一律无效,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的,才不予采信。监控安在客厅还是卧室,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湖北的证据被采信,厦门的不予采信,原因或正在于此。

偷拍偷录行为,哪些情况属于“严重”,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办案机关根据监控安装地点、安装目的、监控时间长短、导致后果等因素作出判断。

也就是说,监控哪里能安、哪里不能安,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难有“一定之规”。 但可以肯定的是,以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哪怕目的是为了维权,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此案,最后要说的是,根据报道,警方正在调查丈夫是否涉嫌嫖娼,“已经抓了好几个人”。如果嫖娼事实得到确认,即便警方因时效问题不对丈夫做处罚,相关认定也是一份新证据,吴女士可以据此主张相应权利。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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