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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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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投资界(ID:pedaily2012)9月7日消息,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业当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发挥政府投资基金耐心资本的作用,支持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25〕55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2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广州产业发展基金(下称产发基金)由受托制资金、公司制资金及其他依法出资的资金组成。产发基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

第三条 产发基金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撬动效用,通过子基金、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建立母子基金集群,重点围绕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的补链强链延链,支持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按规定遴选出的基金管理机构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并由产发基金直接参与出资的基金。子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决策,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主要支持成长期企业(必要时可接续投资至成熟期)。

对产发基金及子基金的管理、组建、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职责实施部门监督,组织遴选产发基金受托制资金管理机构(下称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指导产发基金的运行,制定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指导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退出子基金等。

第二章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确定机构的程序遴选确定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专业投资机构作为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基金投资从业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队伍;

(三)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四)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经验;

(五)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同意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的其他规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公开征集、专家评审等程序择优遴选确定一家或多家银行对产发基金受托制资金进行托管。

第九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人

第十条 子基金管理人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负责依法依规募集社会资本。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相关的投资案例。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具备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四)同意在提交新设子基金申报方案时,提供意向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或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或国企基金合作入库名单(如涉及)等材料。

(五)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且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无重大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过因此种行为导致的金融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在符合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中按照市场化方式择优遴选子基金管理人。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定期筛查、淘汰不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子基金管理人。

第四章  子基金的组建和运作

第十二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由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子基金,并签订合伙协议。

第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新设基金,如已设基金满足以下条件可不新设基金,在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聘请评估机构评估后,产发基金可平价增资入伙:

(一)基金注册之日起至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子基金合伙协议之日止不超过12个月;

(二)已投资金额未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50%(截至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署合伙协议之日);

(三)现有全部出资人同意产发基金平价增资入伙且豁免罚息及享有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并应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产发基金原则上对子基金的认缴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对子基金的认缴金额不超过10亿元(含),若需突破均须报告有权机关审批后再行出资。广州市、区两级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出资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

第十五条 产发基金按竞争性原则对子基金进行出资。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产发基金方予出资。产发基金原则上在子基金合伙协议签署后的三年内出资,超过三年的,产发基金不再出资。

十六产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开展基于流动性管理需要的低风险理财,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的投资方式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中高风险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通过监督投向、跟踪投资进度、委派观察员等方式,促进产发基金合规运作。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以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担任观察员,监督子基金投向、运作和财务等情况,强化尽职调查责任。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投资期不超过5年,退出期不超过3年,必要时投资期和退出期均可延长3年。

第十九条 产发基金退出时,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没有约定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基准比例乘以对应绩效系数的标准向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参股国家级、省级基金管理费另行规定。管理费在产发基金存量资金中安排,优先从基金收益或利息中列支,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管理费基准比例,根据产发基金实缴投资额(不含公司制资金,行业母基金、专项子基金和参股国家级、省级基金实缴投资额)分别定为:10亿元及以下部分为1%,超过10亿元至20亿元(含)的部分为0.8%,超20亿元部分为0.6%。实缴投资额指产发基金实缴出资至子基金的投资额。

(二)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1;良好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0.8;合格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0.6;不合格等次的,对应绩效系数为0.4。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产发基金可将其参股子基金所得的超额收益向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出资人予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二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子基金管理人管理子基金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加强绩效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产发基金中以注资国有投资企业方式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实行单列考核,原则上不纳入所在企业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政府出资使用情况、资产负债和投资损益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基金运营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现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应当向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八章  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六条 产发基金绩效考核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原则上不穿透考核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建立容忍正常投资风险的产发基金风险容错机制,依法合规充分履行决策程序、勤勉尽责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投资项目出现损失的,免于追究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产发基金运营管理中,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但及时止损、积极纠错的,依法依规予以减责或免责且不作负面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产发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变化,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服务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造成亏损或者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三)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因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作负面评价是指:

(一)原则上不纳入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绩效评价范围;

(二)对于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时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关于容错免责的规定:

(一)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广州市产业布局规划;

(二)不符合产发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产发基金高质量发展;

(三)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四)为个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六)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力等情况。

第三十条 尽职合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程序启动。当出现巡视巡察、审计、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涉及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的问题和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结果为差的情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行为。

(二)调查核实。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涉及到的投资行为开展全过程尽职合规调查,如核实未发现产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在该投资全过程违反上述合规要求的情形,出具尽职合规认定意见;

(三)意见应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尽职免责认定意见反馈至相关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产发基金公司制资金应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出资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内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最新要求不一致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章来源:

投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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