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起北京市民骑乘电动自行车须戴头盔,三情形属未规范佩戴将处罚
新京报网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天(5月1日)起正式实施,针对电动自行车骑行、停放、充电等多个方面作出调整,同时,还系统整合了散见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非机动车主要通行规定,方便市民知晓与遵守。
记者根据《条例》中的主要内容梳理了与公众出行关联较为紧密的六大要点。从5月1日起,在北京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已上升为法定义务,有三种情形均属于“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者将被警告或罚款,罚款额度为10元到50元;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十年,过户、废弃都应登记;电动自行车后座带人的年龄上限,由原来的12周岁调整为16周岁。
要点一:骑乘电动自行车未规范佩戴头盔将被警告或罚款
在《条例》中,将原先“鼓励佩戴头盔”的相关表述,调整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法律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法者将面临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交管部门特别提示,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仅应佩戴头盔,还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更不能用安全帽替代骑行头盔。
交管部门表示,有三种情形属于“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第一种是未在头部佩戴乘员头盔(含随车携带但未佩戴),或未系紧系带、佩戴不牢固的;第二种是佩戴的头盔发生过较大撞击事故,已明显不具备保护性能的;第三种是佩戴的头盔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交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一季度,北京全市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已造成44人死亡,其中27名骑行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占比为61.4%。正确佩戴头盔可降低79%的严重脑损伤风险,关键时刻能守护生命安全。
要点二:骑行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
《条例》还明确提出,骑行非机动车时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其实并非新的要求,而是《条例》系统整合了散见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非机动车主要通行规定,方便市民知晓与遵守。
具体包括: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越线、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其他封闭机动车专用道;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醉酒驾驶;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等。
分心骑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此前,记者曾多次跟随交管部门开展路面执法,其中查处的重点就是骑行时打电话、看导航等分心驾驶违法行为。
交管部门提醒,骑行时使用手机、打电话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骑行速度更快的电动自行车时,往往是一低头就好几米出去了,遇到危险根本来不及做出有效反应。
要点三: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十年,过户、废弃应登记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实施十年有效期管理,期满可以申请延用。自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也将同步实施。
其中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转让三十日内应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同时,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损毁、退车或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变更、转让、注销登记前,所有人应当配合将涉及该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书面或电子告知。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十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期,重新核发一年期行驶证。2016年8月31日前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如需继续使用,应在今年8月31日前申请延用登记。
要点四:全面禁止平衡车、滑板车上道路行驶
针对近年来路面出现的无方向车把的斜躺式、超长超宽的两轮载货式、四轮式等异形车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道路行驶。
交管部门表示,这一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除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及非道路使用的器械、装置、工具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要点五:电动自行车后座带人年龄上限调整为16周岁
《条例》中的另一项重大变化是电动自行车后座带人年龄上限的调整,从12岁上调到16岁。
记者了解到,在前期修法过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市民反映12岁至16岁未成年人既不能骑电动自行车,也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出行存在不便。综合考虑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提升以及便利未成年人出行等实际需求,新修订的《条例》将电动自行车后座允许搭乘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从12周岁调整至16周岁,更好地满足市民接送学生等日常出行需求。
选择骑车带孩子的家长一定要给孩子戴好头盔,同时要给孩子准备适合他们头围大小的头盔,否则达不到应有的防护效果。
要点六: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内充电
《条例》以安全为核心,将产品安全、通行安全、消防安全贯穿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停放、充电全链条。同时,为健全管理体制、厘清各方职责,《条例》将涉及的职能部门扩展至公安交管、市场监管、交通、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商务、邮政管理等13个部门。
在停放方面,《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以“配套建设为主、独立建设为辅、临时设置为补充”的原则,要求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套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既有设施无法满足停放需求的,应及时改建、扩建或设置临时停放区域。对停用、擅自挪作他用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在充电方面,《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池进入居住建筑。此外,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新建、改建、扩建非机动车停车和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新京报记者 裴剑飞
编辑 张磊 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