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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茶楼“无证泡茶”被举报,行业协会:逾400家,将联合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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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多家茶楼(馆)疑似遭遇职业打假人批量举报,引发关注。涉事茶楼经营者们在为到店顾客提供金丝皇菊与其他普通花茶冲泡服务后,被举报人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由进行举报、索赔。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茶楼现场用热水泡茶属于自制饮品制售,属于餐饮服务范畴,依法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4月28日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就此事回应媒体称,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不予处罚。

4月29日,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成都市茶行业工会主席张涛告诉新京报记者,“据统计,‘职业打假人’批量举报了400余家成都茶楼茶馆。被举报的商户们沟通后,怀疑举报人是恶意批量举报,分工明确,消费、举报、谈判、收款环节分别都是不同的人,将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得非常透。”

张涛透露,29日下午召开了“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研讨会”,共有50余家涉事商户参加。商户曾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到场的商家联合签了一份倡议书,“其中一项就是联合报警,部分商家此前已经报警了。”

“无证泡茶”被举报

4月29日下午,成华区陆羽茶坊经营者曾先生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自己是被举报的商户之一。4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到茶坊核实情况,称茶坊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出售红牛饮料和用金丝皇菊冲泡的茶水。

曾先生说,“当时我解释自己卖的并非保健性红牛饮品,而是普通风味饮料,因此不违规。我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但并不知道泡茶属于自制饮品,还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我知道后第一时间停止相关服务、积极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曾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同行交流后发现,多家茶楼均被举报,举报内容包括: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泡茶服务,售卖金丝皇菊(代用茶)未明确标注,店内售卖功能红牛饮料,为顾客提供饮用吸管,店内无线网络未身份核验登录。

曾先生说,被举报后,有人和商户谈“和解”。因为担心“若被行政处罚将面临最高5万至10万元的高额罚款”,有十家商户提议共同赔付对方3000元,但对方表示每家至少赔偿1500元。“之后我们每家分别去跟他谈,对方一般提出1000余元至2000余元的赔偿,给我报的是4100元。”

曾先生表示,店里所用食材均为正规合格产品,全程未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我们很多经营者不想‘私了’,助长这种恶意举报行为。还是希望相关部门查清后,可以适用《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柔性执法。”

行业协会:逾400家茶楼被批量举报

4月28日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就此事回应媒体称,近期陆续收到茶楼“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集中投诉举报,已展开专项排查,发现部分茶楼的确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备案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初次违法行为,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条件的,可不予处罚。

对上述商家,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整改,并逐一指导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同时,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加强了对商家的普法宣传,明确政策细则,指导规范经营。

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已于4月25日发布《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提示提醒函》,文中载明,凡提供自制茶水、鲜榨果汁等饮品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包含自制饮品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范围涵盖自制饮品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若额外提供餐食服务(如热食,冷食,糕点等),应当依据具体经营项目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如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

曾先生还提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能否继续售卖金丝皇菊还有待进一步确定,“因为不像普通花茶、素茶等,金丝皇菊比较特殊,它是药食同源,但又不属于药品。”据他了解,根据卫健委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皇菊未被直接列入,但它作为菊花的栽培品种之一,又常被归类为“代用茶”,“基于现有规定,经营者不能随便冲泡。所以很多职业打假人专门盯着金丝皇菊举报。”

4月29日,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成都市茶行业工会主席张涛告诉新京报记者,成都茶楼茶馆三万余家,居全国第一,“茶楼茶馆是成都最具代表性的民生行业、特色产业之一,单位面积密度高,‘职业打假人’在这里短时间就可以批量消费、投诉多家。据统计,‘职业打假人’批量举报了400余家成都茶楼茶馆。”

他透露,由四川省茶馆行业协会、成都市茶楼行业协会、成都市茶行业工会主办,四川省茶产业妇联、共青团四川省茶山委员会协办的“茶楼茶馆食品安全合规研讨会”于4月29日下午召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相关人员出席,也有公益律师为茶楼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意见。“共有50余家涉事茶楼茶馆商户参加研讨会。商户们沟通后,怀疑举报人是恶意批量举报,分工明确,消费、举报、谈判、收款环节分别都是不同的人,将相关法律、政策研究得非常透。”张涛说。

曾先生也参与了研讨会,他表示,到场的商家联合签了一份倡议书,“其中一项就是联合报警,倡议书后面会寄给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等。部分商家此前已经报警了。”

倡议书载明,“已私下和解商家,联合报警追究职业索赔人法律责任。此前迫于压力支付和解金的商家,一致认为投诉人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此类商家将联合整理转账记录、沟通凭证、举报告知书等全部证据,统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谈“首违不罚”政策适用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2023年12月施行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由此可见,茶楼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需备案。但若现场冲泡,则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

4月29日晚,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雪冰律师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事茶楼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提供茶叶冲泡服务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构成了行政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不仅旨在惩戒,更兼具教育与引导功能。对于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经营者初次出现的轻微违法,若机械执法、一律处罚,可能与其过错程度及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也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

陈雪冰提到,本案中,涉事茶楼经营者自认其行为属于“初次轻微违法”,且已主动停止服务、积极整改,并强调未造成实际食品安全危害后果。若上述事实经查证属实,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首违不罚”政策精神,对初次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主体予以教育引导而非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等因素。”

针对涉事茶楼及行业协会怀疑被职业打假人恶意举报的情况,陈雪冰表示,必须严格区分基于生活消费发生的正当维权与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往往倾向于选择法律关系相对明确、违法事实易于固定的领域,比如本次事件涉及的食品、餐饮行业,“尤其是无证经营、包装、标签标识不规范、宣传用语违法等。”

陈雪冰提及,2026年4月15日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此类批量举报时,应依法审查投诉人的真实身份、消费动机及与被投诉事项的利害关系,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投诉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避免行政资源被不当利用,维护正常的市场监督秩序。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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