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田轩:建议立法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两会观察
财经杂志
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创业者的保护,也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力保障
文|唐郡
编辑|张威
创业失败后,创业者只能债务缠身、沦为老赖吗?
近年来,有关部门稳慎开展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机制,营造宽容创业失败的环境,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2025年广东深圳、浙江等地稳慎开展个人破产和自然人债务清理试点,帮助千余名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越来越多的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这项法律制度重启人生。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田轩连续第二年建议完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经济重生的机会,保护企业家精神,避免创业者因一次失败而失去再次创业的动力和机会。
近日,就上述建议,《财经》对田轩进行了专访。田轩是知名金融学者,曾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九鼎金融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博士生导师。他长期研究公司金融、企业创新与资本市场,深耕金融学术与政策研究,聚焦资本市场改革、上市公司治理等领域建言献策。
田轩表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未针对商自然人破产作出专门规定,导致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在经营失败后,因缺乏合法债务豁免与退出机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陷入长期困境,既抑制了创业积极性,也与国家政策导向相悖。因此,尽快修订《公司法》,将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对保护创新创业和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田轩建议,启动《公司法》修订程序,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在《公司法》中明确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合法债务豁免与经济重生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同时,田轩建议,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确保针对性。
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
《财经》:您提出修订建议的背景是什么?
田轩:民营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规模实力、创新水平、国际竞争力和社会贡献等四个方面持续提升。
特别是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
《财经》:完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其必要性体现在哪里?
田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许多商自然人特别是创业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在进行融资时,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往往都需要以个人财产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商自然人不仅面临企业破产的风险,个人财产也难以保全,甚至可能背负巨额债务,陷入长期的经济困境。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商自然人在创业过程中面临巨大的风险,极大地抑制了其创业的积极性。
相比企业破产法的日益完善,中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商自然人在企业破产后,无法通过合法的破产程序实现债务豁免和经济重生。这不仅导致商自然人在面对失败时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还使得大量“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因无法摆脱债务困境而失去再次创业的机会,严重阻碍了创新创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通过《公司法》明确商自然人个人破产保护规则,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鼓励更多人投身创新创业活动。这将有助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同时,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提供经济重生的机会,保护企业家精神,避免创业者因一次失败而失去再次创业的动力和机会。这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提升中国在全球创新竞争中的地位。
此外,中国执行法律程序中的一个很大困境是执行难,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在众多执行不能的案件中,企业法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寻找出路,而自然人则面临着无路可走的困境,这使得各级法院无法执行的案件如同滚雪球一般越积越多,进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进一步地,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也出现了一些商自然人和自然人因过度负债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暴力催收导致的家庭破裂、自杀等极端现象。
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将此类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处理,减少“执行难”案件数量。降低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财经》:破解商自然人在破产上的法律困境,具体应该怎么做?
田轩:建议启动《公司法》修订程序,增设商自然人破产专章。
首先,明确立法目标。在《公司法》中明确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诚实而不幸”的经营者,为其提供合法债务豁免与经济重生渠道,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其次,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建议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设立人,确保针对性。
再次,建立合理的免责制度,明确免责的条件和范围。对于因不可抗力、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的商自然人,应给予适当的免责保护;而对于恶意逃债的行为,应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设立简化版的个人破产程序,降低破产申请门槛,减少程序复杂性,提高破产效率。同时,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由专业人士负责破产案件的处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允许金融机构减免贷款
《财经》:在个人破产过程中,金融机构的支持非常关键。你提到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支持不足。应该如何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田轩:在深圳等地的个人破产试点中,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改革的支持力度有限。例如,1996年开始实施的《贷款通则》和财政部关于贷款减免的规定,不允许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使得银行在个人破产案件中难以灵活处理金融债务。这种制度障碍导致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重整中态度消极,增加了个人破产制度推进的难度。
建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联合修订《贷款通则》及相关规定,允许金融机构在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案件中对个人贷款进行减免或豁免。同时,建立金融机构的免责机制,明确其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消除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
同时,加强金融机构与法院的协作。推动金融机构与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法院在处理商自然人个人破产案件时,应充分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金融机构也应积极配合法院的破产重整工作,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不仅是对创业者的保护,也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有力保障。在个人破产制度下,金融机构只要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做好尽职调查,就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免责。这将消除金融机构对个人贷款业务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积极地支持实体经济和创业活动。通过明确金融机构在个人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能够促进金融机构与创业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金融资源更加高效地配置到实体经济中,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财经》:还需要哪些配套制度?
田轩:一是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整合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用数据,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级和信用修复机制,对破产创业者进行信用评估和跟踪,鼓励其积极履行债务,修复个人信用。
二是优化财产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个人财产登记系统,明确财产范围和登记流程,加强对个人财产的动态监管。同时,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规则,明确债务责任,避免因财产分割不清导致的法律纠纷。
三是设立破产辅导与援助机制。建立个人破产辅导制度,为商自然人提供专业的破产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其了解破产程序和法律后果。设立公职背景的个人破产管理人(可由司法部门任命),为经济困难的商自然人提供免费的破产申请服务,确保其能够顺利进入破产程序。
(作者为《财经》记者)
题图来源 | 视觉中国
版面编辑 | 杨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