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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16.4亿元存款提取受限,上交所火速发监管函

A股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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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9日 16:31:14

6月18日晚,东方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书面回函,因东方财务公司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的16.4亿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公告一经发出,上交所随即下发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

实际上,东方集团控股股东资金 流动性问题早已暴露。就在4月,由于东方集团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未偿还银行贷款,东方集团对其担保逾期。东方集团2023年年报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主要也是因为控股股东的资金问题。

16亿存款“取不出来”

6月18日晚间,东方集团公告,公司收到东方财务公司书面回函,因东方财务公司近期流动性暂时趋紧,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出现大额提取受限情形。

截至2024年6月17日,东方集团及子公司在关联方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6.40亿元、贷款余额6.66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大额提取受限,将增加公司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压力,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据悉,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东方财务公司30%股权。

2022年 5月30日,东方集团开会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由东方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存款、综合授信、委托贷款等业务。上述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对于此次大额存款提取受限,东方集团表示已根据《风险处置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风险处置程序,要求东方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贷款、回收资金等措施化解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

上交所下发监管函

16.40亿元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的公告一经发布,上交所火速下发监管工作函。

上交所要求公司自查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存放和使用情况,本次存款大额提取受限,相关资金是否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挪用,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要求公司全面梳理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及担保等情况,自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

上交所还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应规范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及资金往来,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对控股股东贷款担保逾期

览富财经注意到,这并非东方集团控股股东首次出现资金紧张情况。

早在2023年4月,东方集团就开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龙腾支行不超过4.55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然而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龙腾支行上述贷款已于2024年4月20日到期,截至该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4.54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正在与龙江银行龙腾支行协商展期等解决方案。这也造成东方集团对控股股东的担保逾期。

由此,东方集团2023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向其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33.19亿元。截至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4.5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到期未偿还、正在与银行协商偿付安排或者展期。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公司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担保合同及相关款项可能产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进行合理估计。

受我国房地产行业持续下行、政府土地供应节奏等影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不及预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房地产业务板块子公司东方安颐(北京)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安颐”)资产负债率达121%且连续多年亏损,东方安颐向金融机构融资主要依赖东方集团提供担保,东方安颐未来项目开发及融资能力持续下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表示,鉴于与该合作开发项目的未来可收回金额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无法就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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