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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红包与转账有何区别?律师:微信红包更倾向于一种礼物,一般认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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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日常生活中,好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普遍,法院的这起判例引发了关注和热议。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因为微信红包或者转账而起的纠纷较为常见,有不少典型案例。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丽和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品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微信红包更倾向于一种礼物,也符合我国的民间习俗,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而微信转账的性质较为直接,更类似于合同关系。

海淀法院最新案例:

认定微信转账属于借款,红包属于赠与

海淀区法院审结的这起借款纠纷案件,案情较为简单。刘女士诉称,2019年她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丈夫微信转账给女同事数万元

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返还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曾发生多起因微信红包或转账而起的民事纠纷,多因感情而起。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小丽(化名)和小强(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小丽通过微信等方式,累计向小强转账超过4万元。之后,小强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提出分手。小丽认为自己给小强的转账均系借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强偿还4万余元。庭审中,小强不同意小丽的说法,他说小丽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该赠与已完成,相应的财产应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法官认为,本案中小丽以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想要回4万余元微信转款,但是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与借贷事实两个要件。所谓借贷合意,即一方明确提出借款要求,比如双方均认可微信转款属于借款,或有借款意思表示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借贷事实,即是双方存在微信转账或钱款交付的事实。现实中,因双方正在热恋,出于维系感情的需要,经常存在金钱往来,但很少有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等借款凭证的,同时小丽也未能提供能够证明对方存在借款合意的相关证据,所以小丽关于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则有所不同。李女士与吴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五年,李女士发现丈夫与其公司女同事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10月16日期间,吴某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杜某支付数万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金额,同时杜某微信退回1040元。李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吴某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杜某,应予返还,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杜某返还受赠的所有款项。

重庆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举示的手机照片、聊天记录、快递签收信息、微信消费账单、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吴某与杜某之间存在超越同事之外的关系。吴某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杜某,其赠与行为无效。一审判决杜某向李女士返还吴某向其转账的36035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微信红包金额小,一般认定为赠与

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向品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对于提供借款、履行合同等行为来讲,赠与是单方决定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的赠送,不要求对方偿还或履行等价义务。赠与行为完成后,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均不可撤销。红包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系在节日或亲友之间表达美好祝福的同时,向对方赠送的礼金,可以自主决定所赠金额的多少,没有法定强制义务,不具备借贷或合同的含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金支付逐步被电子结算代替,通过微信媒介进而产生了微信红包的概念,我们日常使用的微信红包,软件中自动标明“红包”字样,金额设定不高于200元,符合额度小、多数出现在特定关系人员之间且带有情感性等特点,延续着中国传统民俗对红包概念的理解,被认定为赠送性质是准确的。

不过王向品还表示,“微信红包”作为一种支付方式,除了亲友之间赠送性质外,还需要额外考虑其他现实情形,例如:以“微信红包”方式,支付车费、饭费等小金额消费,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该类情形下以“微信红包”结算的,应当按照当事人明确表达出的意思和消费事实认定款项用途,不应按照赠送一概而论。

“微信红包作为新时代进步的产物,延续着人们对传统概念的理解,使用人认同微信软件设定条件和含义,通过该方式表达意愿,产生赠与的效力。另外,需要考虑使用人表示用于其他用途的微信红包,此时应当遵循使用人的真实意愿和客观事实。”王向品说。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丽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微信红包一般系认定赠与行为,其法律地位主要取决于赠与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红包或转账的数额具有特殊意义,如吉祥数字、生日、节日祝福等,且收受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有其他解释说明不属于赠与,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在法律上,赠与通常不需要对等的交换,而是基于一方对另一方的好意和赠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微信红包更倾向于一种礼物,也符合我国的民间习俗。而微信转账的性质较为直接,更类似于合同关系。当你通过微信发起转账支付款项时,往往是出于某种交易的目的,更接近于普通的电子支付方式,为了达到购物、借款等目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微信转账是一种法律上的债务关系,双方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对于微信红包或者微信转账,张亚丽表示,第一,发送特殊意义的红包时,要确保理解其背后的真实含义以及与受赠人的关系。比如恋爱关系中发送的“520”“999”“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代表“我爱你”“一生一世”等表达爱意的转账,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

第二,保留好相关凭证。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用途、性质,及时保存红包和转账的相关数据和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第三,注意撤销时效。如果涉及到离婚或分手等重大变化,应注意法律上的时效要求,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的除斥期间是1年。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总之,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认定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双方的意图和行为,以及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实践中,应谨慎处理这些行为,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彭疆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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