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车”当“新车”卖 销售公司“该说不说”要赔偿
新快报
55万元的纯电动汽车44万元销售,售后一年多处要维修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高京 通讯员李明儒报道 车主八折购新车,以为捡了大便宜,没想到“特价”竟有内幕。车主花了几十万元买的“新车”原来是已辗转数地的“展车”。消费者为此提起诉讼,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销售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判决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
2020年4月,王先生看中了某品牌最新款的六座版纯电动汽车,遂与该品牌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王先生所购车辆原价为55.28万元,享受补贴及折扣后实际只需支付44万元,王先生非常满意。然而,在实际使用汽车数月后,王先生从该汽车销售公司的某展厅了解到,此车在销售公司内部系统中被标记为“展车”,因此才有购车优惠。王先生再三向当时的销售人员询问,销售人员均坚称该车辆是“新车”。但王先生在使用汽车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汽车就因为内饰、扶手等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而需要维修。
王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告知实情,将展车作为新车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且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44万元并进行三倍赔偿132万元。
汽车销售公司方面则认为,展车也属于新车的范畴,且该车并未因此而影响王先生的正常使用,故所售车辆不存在假冒伪劣问题,也不存在故意欺诈。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展车”并不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所选购汽车的关键信息产生误解,且车辆交付时已经经过王先生验收,确认不存在质量问题,故汽车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但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天河法院依法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5万元,并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河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三级法官汪正宇表示,经营者、销售商应诚信经营,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主动如实告知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消费者也要对车辆的质量、品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慎的检查,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