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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翟欣欣被逮捕,婚姻家庭关系不是逃避刑责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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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在苏享茂自杀近六年后,翟欣欣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苏家和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决定普遍予以赞同,算是告慰了苏享茂。但是,为何在六年之后才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这也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翟欣欣与苏享茂 图据网络

“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推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决定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注意的是,目的属于个人主观范畴,除非被追诉人如实陈述,否则很难直接进行证明。因此,主要是运用其他较易获得的客观证据进行推论,以降低证明难度。在本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也是靠推论。

例如,据报道,聊天记录显示翟欣欣称“你不是说追我吗,后天起一天打五万,直到我愿意嫁给你为止”;翟欣欣以分手为要挟,称可以花88万元买她的离婚调解书,苏享茂花钱买了调解书;在苏享茂和翟欣欣领取结婚证10天后,翟欣欣就以苏享茂与前相亲对象联系为由,大发脾气,第一次提出离婚。为化解此事,苏享茂签订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如果将来自己主动提出离婚,将赔偿500万元现金和三亚房产给翟欣欣;后期苏享茂提出离婚后,翟欣欣马上找出之前签订的保证书,要求他过户海南房产,并支付1000万元精神损失费。

从曝光的聊天记录来看,翟欣欣“爱财”明显,不仅多次索要钱财,还一直催促苏享茂转钱、卖股票等。两人从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多天,属于“闪婚闪离”。从种种证据看,翟欣欣与苏享茂结婚具有明显的“占有财产”目的,说明其结婚动机不纯,很大程度上是为骗取对方钱财。婚姻仅是一个外壳或者合法形式,掩盖不了实质上的非法目的。

如果说以上仅是一种合理推理或者推论,那么苏享茂的遗书作为证据法上的书证,可以直接证明翟欣欣的“非法占有目的”。遗书内容显示,2017年3月30日,二人通过网络婚恋网站认识,6月7日领证,7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而翟欣欣索要1000万元作为离婚赔偿,导致苏享茂资金链断裂。婚姻关系存续仅41天,翟欣欣竟狮子大开口,苏享茂表示自己无力支付1000万元,翟欣欣就以语言威胁手段——告发其漏税和经营的网络电话属于灰色产业。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苏享茂选择自杀。因此,苏享茂的自杀与翟欣欣的威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事判决为刑事责任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2023年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就苏、翟二人的赠予合同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等,价值近千万,同时撤销了翟欣欣对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为刑事案件的成立奠定了基础。

赠予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钱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虽然上述认定是在民事诉讼中,且据报道翟欣欣已经上诉,但对翟欣欣构成敲诈勒索罪具有重要意义。该民事判决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的,而且经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如果是生效裁判,对受理案件的机关而言,是一种免证事实,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但是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具有指引功能和参考价值。

其实,这也涉及“刑民交叉”问题,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刑事证据对民事诉讼的意义,而忽视了民事证据对刑事认定的价值。该案的刑事处理,一定意义上是建立在民事认定的基础上。如果民事判决否认“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是造成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这一核心要素,那么公安机关或无法以敲诈勒索罪追究翟欣欣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也很难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婚姻家庭关系中,罪与非罪的证据难以收集固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财产处理发生争议,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即便是婚前一方给予对方的钱财,大多视为“赠与”,而很少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实际上,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是较少看到。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刑民法律关系很难界分;二是证据收集固定较为困难。对于前者,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这可以解读出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也可构成该罪。夫妻之间显然属于刑法规定的“近亲属”。

对于后者,在翟案中同样存在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问题。根据媒体报道,在收集证据方面,苏享茂家属的前委托律师曾带领苏享茂哥哥,一起前往位于厦门的著名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美亚柏科鉴定中心,对苏享茂留下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做了全面的数据恢复下载和司法鉴定,这为此案民事和刑事部分打下了证据基础。

检察机关对翟欣欣的批准逮捕充分说明:婚姻家庭关系并非是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的“避风港”,一方以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而行骗取钱财之实,以婚姻形式掩盖犯罪行为的,仍然可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讼是一个动态的发展变化过程,之前证据不足难以刑事案件立案,并不意味着永远不能立案,当指控犯罪的证据较为充分时,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和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刑事诉讼的“车轮”就会启动并不断推进。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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