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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存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日报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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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8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7,438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36.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101.2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3日全部到位,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21CDAA60012”《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7月1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36,818.97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1年3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盛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芳草街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详见《海天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2022年7月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将用于原“蒲江县域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的募集资金11,500万元全部用于“雅安市大兴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详见《海天股份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1)。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日,公司与雅安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专户监管协议》”),《专户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专户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公司)、甲方二(雅安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专户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为雅安海天水务有限公司,账号为635516428,截至2022年7月11日,专户余额为11,5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雅安市大兴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续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资金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亮、陈国星可以在工作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指定其资产托管部相关人员与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进行接洽及工作配合,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上一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单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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