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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时隔四年修订上市规则:必须设审计委员会

新浪证券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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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董秘学苑

文/六月雪

4月20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修订《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公告,这也是在2014年后,两市时隔4年对股票上市规则的再一次修订。

从修订内容来看,两市一样,都是加强了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在《上市规则》中新增了两条:

上交所:1、新增一条作为第3.1.6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新增一条作为第6.5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深交所:1、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关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没有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表述,而上交所2013年12月发布的《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中就有对上交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有规定,但是也没有强制说明必须要设立审计委员会。

深交所各板块《规范运作指引》中则表示董事会下面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现在是董事会下面必须设置审计委员会,虽然现在基本上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设置有审计委员会,但是从可有变成必须有可以看出监管层的态度。

目的是要提高上市公司对于审计委员会存在的意识,目前很多中小型上市公司和弱监管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基本上形同虚设。

关于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增规则上,要股东大会审议这个是已经有的规定,只是没有写在《股票上市规则》中,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资质的要求,基本上,上市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都应该具有这个资质了。

其实从新增的内容可以看到,体现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关注,而4月20日,证监会也发布了一则关于审计的规则修订,也就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

针对的是2001年12月发布的规则的修订:

证监会公告表示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披露规范而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取消对股票实行停牌处理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对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而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公司,不再对其股票强制停牌,改以强化信息披露的方法,针对不同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提出具体的、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此前的规则,本以为停牌是对上市公司的一种处罚,但是却效果并不好,还导致了上市公司长期停牌影响投资者交易权的问题,现在不用停牌了,强化信息披露就好了。)

2、参照新审计报告准则修订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定义及涵盖范围。新修订的审计准则中已不再包含“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但考虑到“非标准审计意见”概念被证监会及交易所多项监管规定所引用,此次修订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念及其类型进行了明确界定。(参照下图)

3、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的内容要求。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作出专项说明的规定,并按审计意见类型具体规范了注册会计师专项说明应包含的内容,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审计意见的监管。(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4、是删除了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时,要求上市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扣除相关影响数的规定。本规则主要规范非标意见情况下的信息披露行为,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原规则中关于限制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有的上市公司铁公鸡以公司年报被非标为由不进行利润分配,现在监管层决定删除这个规定)。

……

4月20日,证监会还发布了一则有意思的规则:

证监会表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等7家单位分别与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两份文件,在铁路和民航领域,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开展联合惩戒。两份文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依据文件规定,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将对证券期货领域的两类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和民用航空器的惩戒措施:一是因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二是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

目的是希望有关市场主体及时缴纳罚没款,严格履行自己的公开承诺。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意见》安排,定期汇总惩戒名单并提供给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切实推动两份文件的落实,继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也就是说,以后上市公司股东承诺增持不增持的,就不是小小监管函了,承诺注入资产预期不注入的也不能随随便便延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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