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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马茶业再次冲刺IPO:申请行业分类仍为零售业,上次申报过程中曾被要求解释为什么不属于“精制茶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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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投行业务资讯

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标准输出及品牌零售业务,产品覆盖乌龙茶、黑茶、红茶、绿茶、白茶、黄茶、再加工茶等全品类茶叶以及茶具、茶食品等相关产品。

八马茶业申请上市2021年4月15日获创业板受理,IPO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会计师为信永中和、律师为北京德恒律。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5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25%,预计融资金额6.8279亿元。

经过3轮审核问询,创业板定位遭重点关注,详情参见八马茶业IPO撤回终止。

2022年5月9日,八马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022年5月10日,深交所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刚刚,证监会公开发行辅导公示显示八马茶业再次冲刺IPO!

八马茶业本次冲刺IPO行业分类仍为:零售业(F52)!

上次申报过程中曾被要求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其属于所属行业为“零售业”而非“精制茶制造业”的合理性。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是一家知名的全茶类全国连锁品牌企业,主要从事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标准输出及品牌零售业务。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2)茶叶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初制和精制两个阶段;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涉及的主要生产流程为精制加工,并可分为自主生产与自主分装两种。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中铁观音及部分岩茶为公司自主生产(参与主要精制程序,并在拼配、烘焙等核心环节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小部分茶叶产品为公司自主分装(仅参与部分末段精制程序,主要为拣杂、装箱等)。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负面清单”包括:“(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属于《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原则上不推荐申报的情形。

请发行人:

(1)以平直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标准输出”的具体含义及内容, 发行人所处行业地位,在行业标准方面参与的具体情况,贡献情况,形成的行业标准;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技术资产、研发人员,披露发行人开展研发设计、标准输出涉及的技术资产及人员配备;结合发行人业务规模及所占市场份额、茶及相关产品市场发展过程,发行人作出具体贡献及影响等情况,说明发行人在申报材料中称“主要从事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设计、标准输出”是否准确恰当;

(2)以平直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茶叶精制加工的具体步骤及内容;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品中涉及发行人自行开展茶叶精制加工的具体种类、数量、步骤、涉及金额及占总收入比重情况;发行人自行开展茶叶精制加工涉及的员工、设备情况,以及占总员工人数、设备价值的比重情况;报告期内物料采购中的毛净及茶叶半成品是否全部用作发行人自行开展铁观音及部分岩茶精制加工的原材料,采购原料与产品收入比重是否匹配;发行人自行精制加工后的铁观音及部分岩茶产品是否均用于自身门店销售,是否存在出售给同行业企业或其他茶制品销售企业的情况;

(3)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关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及“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的具体规定,以平直易懂的语言补充披露两者的区别;报告期内发行人自行开展茶叶精制加工产生收入的金额及占比情况,由茶叶精制加工产生的收入与零售产生收入是否可明确区分;结合上述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认为其属于所属行业为“零售业”而非“精制茶制造业”的合理性;

(4)结合上述内容,补充披露发行人是否满足《创业板推荐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5)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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