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通信息索赔持续推进 后续股民仍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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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注关注的投资者诉天津富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通信息、天通5,原证券代码000836)持续推进。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5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此前天津证监局处罚决定,富通信息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6年8月21日,富通信息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天津证监局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富通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通集团)通过杭州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富通信息股份,是富通信息的关联方。2021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协调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前述5家供应商在收到预付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供货,而是将相关预付款项提供给富通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上述事项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在2021年至2023年发生额分别为9,806.76万元、47,679.94万元、22,622.80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7.13%、35.53%、20.56%;在2021年至2023年年末的余额分别为2,556.76万元、33,343.28万元、52,606.07万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86%、24.85%、47.81%。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富通信息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其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富通信息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年,富通集团协调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客户,与富通信息及其子公司签署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合同,造成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30,410.78万元、35,388.35万元、23,749.40万元,分别占同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27%、26.60%、49.24%;虚增利润10,977.72万元、5,981.15万元、5,097.31万元,分别占同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52.17%、277.98%、177.87%。
综合上述两项,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富通信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0,000元罚款;对富通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7,50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10月14日,天津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兴财光华、杨如玉、周书奕)》,查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财光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兴财光华为富通信息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出具的2021年和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二、中兴财光华在富通信息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持有富通信息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ST富通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5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东方电子案系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