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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虚增业绩面临证监会的处罚,适格股民可索赔损失!

市场资讯 10.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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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5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林州重机虚增2025年半年度业绩,河南证监局拟决定对林州重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5年08月29日至2026年04月28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且在2026年0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林州重机索赔相关投资损失(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林州重机维权入口)

违法事实

河南证监局经调查认定,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林州重机与相关企业开展“贸易”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公司对上述“贸易”业务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2,270.31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35.64%;虚增营业成本32,109.1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43.15%。

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凡在2025年08月29日至2026年04月28日之间买入林州重机股票,且在2026年04月29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林州重机索赔相关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陈宇霞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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