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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蛋白: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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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37证券简称:近岸蛋白公告编号:2026-035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宋夏云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宋夏云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宋夏云先生辞职生效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司于2026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姓名离任职务离任时间原定任期到期日离任原因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宋夏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2027年4月22日个人原因否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含增持承诺)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宋夏云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但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宋夏云先生的辞职将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新任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在改选出的新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就任前,宋夏云先生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夏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且确认与公司董事会无意见分歧,也无任何与辞职有关的需提请公司股东及债权人注意的事项。其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宋夏云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宋夏云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独立董事补选情况为保证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通过。公司于2026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华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拟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如刘华先生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则拟对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主任委员委员审计委员会刘华金坚、张宗新提名委员会金坚刘华、赵玉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张宗新金坚、王笃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朱化星王英明、金坚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占半数以上,且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刘华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将于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刘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后正式生效,任期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9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华先生简历刘华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8月至今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现担任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2022年12月至今任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1月至今任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刘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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