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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宇股份收监管措施 受损股民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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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代码:603003,简称:龙宇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监管措施决定,龙宇股份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股民或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公告显示,上海证监局查明:2022 年及 2023 年上半年,龙宇股份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的情形,导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龙宇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龙宇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ST龙宇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3年4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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