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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公告被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317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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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晚,永安林业(000663)公告于4 月 23 日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福州中院就李某等 17 人与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永安林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十六名原告支付赔偿款 3172.55 万元,并判决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吴景贤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同时对其他事项作出表述。

永安林业公告称,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计划上诉,因终审判决结果尚未产生,暂无法确定本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永安林业(000663)投资者索赔案此前也在4月23日收到了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获得一审胜诉,许峰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此次判决,结合前期开庭情况,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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