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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股民一审胜诉 索赔时效只剩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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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传来捷报,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已收到福州中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永安林业向适格原告赔偿相应损失,四位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1年8月23日晚,永安林业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福建证监局查明:永安林业2016、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福建证监局决定: 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目前距离索赔时效届满只剩四个月,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永安林业股票,并在2019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永安林业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登记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详细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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