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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已有胜诉判决,索赔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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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部分投资者诉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宏达新材,证券代码:002211)证券虚假陈述案已有胜诉判决。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宏达新材案拟近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投资索赔股民,请尽快加入。(罗建欣律师专栏)

宏达新材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 号)。经查明,宏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2、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 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3、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宏达新材上述行为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罗建欣律师正在代理宏达新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暂定为:2019-01-05到2022-01-09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2-01-10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的亏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

1、此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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