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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迪药业: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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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11 证券简称:亨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2-024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易廷浩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易廷浩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易廷浩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易廷浩先生辞职后仍将继续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廷浩先生及其配偶或其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易廷浩先生辞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后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要求及承诺。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于 2022 年05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高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高健先生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已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聘任高健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同期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24-2223303

传真:0724-2211900

邮箱:gaojian@biocause.net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 122 号三、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05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程婷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程婷女士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情形。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24-2223339

传真:0724-2211900

邮箱:chengting@biocause.net

联系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杨湾路 122 号

特此公告。

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 附件:董事会秘书简历:

高健,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 9 月出生,2000 年 6 月毕业于南京大学化学系,理学学士,2003 年 6 月毕业于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产业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曾任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料药事业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武汉百科药物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国华人寿湖北分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总经理助理。2022 年 2 月加入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高健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程婷,女,1993 年 12 月出生,专科学历,2018 年入职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程婷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程婷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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