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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8个月锦龙股份股东终于结案 36亿定增可以启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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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8个月,这家券商股东终于结案,曾干预办公楼建设…36亿定增可以启动了?

时隔八个月的立案调查如今尘埃落定。

5月6日晚锦龙股份公告称,公司在4月30日收到证监会结案告知书,该告知书明确表示,“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所载调查事项,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

监管层同时关注到公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深圳证监局对此出具警示函。

调查结果落地后,5月7日锦龙股份股价大涨,盘中一度上涨逾3%,最终收涨1.49%,收盘价为14.94元。

此前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定增计划无法正常推进。随着公司调查结果明朗,锦龙股份相关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明确称,定增会继续推进。

时隔八个月后结案

去年8月锦龙股份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今年5月6日锦龙股份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案告知书》,称证监会经调查后决定依法结案。

监管层表示关注到锦龙股份对中山证券行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深圳证监局已下发书面监管函件。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锦龙股份自2013年9月起成为中山证券控股股东,当年公司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锦龙股份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深圳证监局指出,锦龙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了解,《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指出,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名接近中山证券的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从结果来看,其实不是特别严重的问题。据其透露,此前证监局人员在中山证券驻场办公时,曾调查了解锦龙股份对中山证券是否有不当干预的情况。

随着锦龙股份的调查结果落地,5月7日公司股价上涨,盘中一度涨3%以上,后来涨幅有所收窄,最终收涨1.49%,收盘价14.94元。

定增落地前还有多少障碍?

监管层调查结束,将有利于锦龙股份推动定增方案。

据了解,去年8月4日,锦龙股份计划向关联方朱凤廉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超过35.56亿元,旨在降低资产负债率,逐步满足券商股权新规中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

与此同时,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和控股股东东莞市新世纪公司分别承诺将放弃其持有的7.40%和27.90%的表决权。前述表决权放弃承诺生效后,朱凤廉将被动成为锦龙股份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15天后(2020年8月19日)锦龙股份被立案调查。

在今年4月中旬,锦龙股份曾表示,由于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无法正常推进非公开发行相关工作。

随着调查结果落地,锦龙股份相关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明确答复称,会继续推进定增。

推动定增的同时,公司还需要答复深交所的关注函。据了解,定增方案披露的当日,深交所便发出关注函,七大问题基本上围绕控制权变动进行提问。截至目前锦龙股份尚未完整回复函件。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锦龙股份变更实际控制人可能是因为杨志茂涉及刑案,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锦龙股份控制权的变动之所以受到监管层关注,主要因为锦龙股份旗下资产的特殊性。

据了解,依据新《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锦龙股份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如果要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经过证监会的核准。同时,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此外,杨志茂及新世纪放弃表决权还衍生出新的问题。根据与定增预案同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如果定增没有获批,那么表决权自动恢复;如果转让和减持所持弃权股份,那么表决权在转让或减持后就自动恢复。

深交所提问,如果第三方接盘这类股权,而表决权自动恢复,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是否会触发要约收购?如果定增失败,杨志茂及新世纪的表决权恢复后,是否也构成收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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