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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集团收购筑望科技时违反信披规则 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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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对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皇氏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皇氏集团在收购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望科技)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未披露收购筑望科技的进展情况

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皇氏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披露与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慢点)、宁波筑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筑望投资)及实际控制人葛炳校签署《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投资意向协议》。但其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与交易各方签署《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关于浙江筑望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之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未披露收购筑望科技相关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与收购筑望科技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滨州云商大数据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云商)是公司收购筑望科技的联合收购方之一。公司董事杨洪军直接控制的企业山东北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盛)是滨州云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洪军同时作为山东北盛委派到滨州云商的代表,直接负责滨州云商的经营事务,代表滨州云商签署相关合同。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第三项规定,滨州云商构成你公司关联方,公司与滨州云商签署《收益差额补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及共同收购筑望科技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收购筑望科技有关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针对收购筑望科技事项,筑望科技原股东宁波慢点、筑望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葛炳校承诺筑望科技2017、2018、2019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100万元、4,030万元、5,239万元,并承诺业绩未达标的补偿安排。同时,葛炳校还作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经查,公司未按规定在2018、2019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皇氏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