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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首例从业禁止落地 证券法对违反市场禁入追责待补强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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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原标题:证券犯罪首例“从业禁止”虽已落地,但《证券法》对违反市场禁入的追责规定有待补强 

被告人宁某此前或许没有想到,一桩涉案17余万元的内幕交易,给他带来了刑事处罚,还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对涉证券领域犯罪的从业人员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引发关注。

5月26日,上海二中院对一起内幕交易案被告人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宁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证券相关的职业。

此前2016年2月,时任广州某证券公司项目经理的宁某全程参与一并购重组项目,在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其妻樊某在内幕敏感期内共同商量、筹集资金、操作股票,非法获利17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内幕交易罪名成立,并当庭建议法庭对宁某适用从业禁止,即对其判处刑罚的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3-5年内从事证券行业。

“这对证券从业人员具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得到严格执行,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价值。”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这也是刑法意义上“从业禁止”的首次适用。刑法意义的“从业禁止”与行政法意义的“从业禁止”规定有很大不同,行为人若违反该规定,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这也进一步完善了“从业禁止”制度体系,杜绝了一段时间内违背执业义务和道德要求的证券从业人员再犯罪的可能,并起到了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从源头遏制证券犯罪,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规定存在与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权相冲突、剥夺就业机会、增加社会化困难等问题,它是一种仅仅是为了避免对公众的重大危险始可被允许的措施,因此法院在决定适用从业禁止时往往慎之又慎。”一位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目前对外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依据从业禁止规定判决的案例约有300余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占比超过一半,其余案例涉及教育(主要涉及对少年儿童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生产安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个人隐私、计算机信息安全等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从业禁止”条款后,其在证券领域的首例判决。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内容,它是在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基础上,为了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而禁止犯罪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这里的职业范围非常广,包括各类职业,主要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继续实施犯罪。这个案件的判决作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五年后在证券领域‘从业禁止’的首例,引起业内关注,因为它激活了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在证券领域的适用。”娄秋琴说。

事实上,关于从业禁止,《证券法》中有更严格的规定。

“相比于刑法中的从业禁止,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力度可能还更大,一方面,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可以是一定期限,最长甚至可以终身禁入,而刑法的从业禁止期限是三年至五年,最长只有五年;另一方面,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所禁止的内容规定更细更广,不但包括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和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监高,还不得交易证券,而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只是规定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进行证券交易不在禁止之列。何况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不需要构成犯罪并判处刑罚,而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则是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的,在程序上进行禁止的要求明显高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可见,切实落实证券法中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娄秋琴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

然而,虽然《证券法》详细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期限等内容,但行为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法》并未作出相关的规定。让市场禁入制度在证券领域更好发挥威慑力,《证券法》中对违反市场禁入相关规定如何进行追责有待补强。

娄秋琴认为,要做好证券法与刑法方面的衔接,发挥不同法律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中的功能和价值。“证券法没有规定相关人员违反证券禁入的法律后果,而刑法则规定了违反从业禁止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保障从业禁止判决的执行。在这一点上,证券法可以进行借鉴,补强违反证券市场禁入的法律后果,使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发挥真正的威慑力。”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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