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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被辞追要20万提成 法院:高新兴违法解约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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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高新兴平安城市事业部一名销售经理被公司解雇后,向公司追要3.68万元欠薪和近20万的未支付项目提成。公司以离职为由不予支付后续项目提成,但法院认为高新兴违法解约在先。

2017年4月17日,张某入职高新兴,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工作岗位为平安城市事业部销售经理,工资构成为2018年3月31日前为固定工资7943元/月+绩效(浮动),2018年4月1日起为固定工资9300元/月+绩效(浮动)。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通过钉钉打卡进行考勤。

2019年3月26日,高新兴向张某发出电子邮件称“如电话沟通所提,关于您与高新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工资结算至3月27日当天。同时,社保及公积金购买至3月份,请关注并做好相关安排。”

当日,张某通过电子邮件回复高新兴称“没有书面提出离职,电话里也没有同意离职,我不同意离职,请公司出正式解聘函。”但对于张某不同意解聘的意见,高新兴没有回复。虽然没有回复,但张某于2019年3月27日后没有再回公司上班。

高新兴为张某缴纳社保费至2019年3月,张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193元/月。张某2019年2月28日前的工资高新兴已支付完毕,2019年3月1日-27日的工资高新兴以张某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未支付。

张某在职期间,完成了锦屏县天网工程二期再增补项目建设与维护合同和贵州省三穗县天网二期项目。经双方结算,张某锦屏项目应得第一次计提款(25%)5.80万元,三穗项目第一次、第二次计提款合计(50%)2.46万元。这两笔款项高新兴已发放给张某,但依旧欠张某锦屏项目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计提款17.41万元及三穗项目第三次、第四次计提款2.46万元。高新兴以张某考核不及格、计提条件不成就、张某已离职为由不予发放。

2019年6月4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高新兴支付:1.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9300元;2.在职期间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计提奖金差额共计19.87万元;3.差旅费2000元;4.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72万元。

2019年7月11日,仲裁委裁决高新兴支付张某:1.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的工资8124.14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8万元;3.在职期间两份销售合同的计提奖金差额19.87万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高新兴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无需支付张某赔偿金3.68万元及奖金差额19.87万元,并由张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但法院一审后认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达成一致,属于高新兴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高新兴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8万元(9193元/月*2个月*2倍)。对于奖金差额部分,法院认为由于高新兴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才导致张某无法得到项目的后期奖励,因此责任在高新兴,所以高新兴应该支付上述奖励。因此法院对张某主张的两份销售合同计提奖金差额19.87万元予以支持。对于仲裁阶段的其他请求,因双方无意义,法院不做论述。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高新兴提出上诉,要求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但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法说资本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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