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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领导得15万股华菱精工原始股 增值138万被认定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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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你文书网显示,郎溪县委督查组一副组长伏某某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利用帮企业处理环保问题、建厂中给予帮助等收受196.53万元,其中包括收受华菱精工15万股原始股。退休后,伏某某依旧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帮企业平事,继续受贿37万余元。

伏某某的工作经历显示,其于1993年12月至2002年1月在郎溪县下湖乡先后担任党委副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党委书记等职务;2003年2月至2006年12月任梅渚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职务(其中2006年8月至2006年12月,兼任郎溪县物价局党组书记);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任郎溪县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07年3月至2009年11月任郎溪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9月任郎溪县委督察组副组长(2006年12月起享受副县级干部待遇),2015年10月退休。

得15万股华菱精工原始股 增值部分被认定受贿

伏某某被查实的受贿罪名多达12项,涉及多家公司相关人员,其中还包括上市公司华菱精工法人代表、董事长黄业华。

2004年开始,黄业华在郎溪县梅渚镇投资建设安徽省郎溪县华菱电梯厂、宣城市华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后改制为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黄业华建厂及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伏某某在租赁土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购买土地、免交排污费等方面先后为黄业华及其公司提供过帮助。

2005年伏某某以“投资”的名义借款15万元给黄业华,要求保本并支付利息。2014年,华菱精工扩股改制准备上市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业华,为感谢伏某某在其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与伏某某商定,将伏某某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精工15万股原始股,并约定由黄业华代持。

2017年,华菱精工正式上市前,黄业华再次与伏某某确认,伏某某表示同意将15万元借款转为华菱公司的15万股原始股。

2018年1月24日,华菱精工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3356,股票发行价格为10.21元/股,伏某某在华菱精工由黄业华代持的15万股原始股市值153.15万元,扣除15万元股本,伏某某从中获取收益138.15万元。

为规避组织调查,伏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从黄业华处要回了15万元股本和2017年度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

2004年,郎溪县梅渚电工材料厂的蒋某某认识了伏某某,蒋某某先是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伏某某1万元。2005年,该材料厂因污水外溢导致村名秧苗受损,和村民发生纠纷,蒋某某联系伏某某帮忙调解。伏某某安排村镇两级干部去调解矛盾,平息事态。之后,伏某某又在减免管理费、排污费缴纳等问题上予以照顾。蒋某某先后送给伏某某共计9.7万元。

2012年,安徽润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2016年5月更名为安徽内德机械有限公司)的潘某某以“顾问”的名义聘请付某某。2013年8月,潘某某为了让公司尽快通电进行试生产,请伏某某协调。伏某某找到供电所安全员帮忙,该安全员违反停电计划以应急抢修的名义为潘某某的公司提前通电。之后,伏某某又为潘某某在扩大生产用水需求、环保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潘某某以顾问费、贺礼等名义共计送给伏某某11.3万元。

除此之外,伏某某因帮助朱某某等分期支付转让费、解决环保纠风等问题提供,与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共计收受7.2万元;收受安徽仁信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孔某某5万元;收受安徽顺恒信新材料有限公司魏某某4.1万元;收受安徽众鑫化工有限公司王某某2.28万元;收受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胡某2万元购物卡;收受郎溪县王桥再生造纸厂王某某1.8万元;在郎溪县福源纸品厂排污进农户稻田的纠纷中,收受李某某1万元,该厂因此没有被处罚。

退休后充当顾问 办环保验收、公安局捞人

除了在任期间受贿外,退休后,伏某某依旧利用影响力和人脉帮助企业协调问题,收取好处。

2016年下半年,宋某某筹备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宋某某为了能利用伏某某曾任郎溪县当过乡镇党委书记和环保局长 “人脉”关系和影响力。2017年、2018年春节前、2018年端午节、2019年,宋某某送给伏某某共计10.5万元。2018年2月,宋某某以凯鑫公司的名义购买凯迪拉克轿车一辆,价值27.37万元,送给了伏某某。以上钱款及车辆价值共计37.87万元。

2017年7月,凯鑫型材准备向郎溪农商行申请贷款,贷款需要环保验收批复,但凯鑫新材污水处理设备没有安装不能通过验收,为尽快拿到项目环保批复,伏某某找到郎溪县环保局原下属,违反规定让凯鑫新材取得了环保验收批复。随后,凯鑫新材于2017年9月、2018年2月两次在郎溪农商行分别贷款400万元、150万元。

除此之外,伏某某在凯鑫新材不符合出具《安评证明》的情况下,帮其联系安监局原下属帮忙,违规拿到《安评证明》。

2018年8月,安徽省环保厅在暗访检查中发现凯鑫新材存在环保方面的问题,要求郎溪县环保局对请进行停产整顿并作出进一步的处理。在处罚过程中,伏某某找到环保局原下属说情,要求少罚款。按照相关规定,宋某某可能会被行政拘留,但在伏某某联系郎溪县公安局之后,案件被退回环保局,宋某某未被行政拘留。

15万原始股收益算不算受贿?退休后顾问能不能当?

案发后,某某的亲友代其退款80万元,案涉凯迪拉克轿车已被扣押。

伏某某在辩护中表示,自己借给黄业华的15万元转为华菱精工15万元的原始股并收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虽有实际出资,但该出租当初只是保本付息的借款。2014年华菱精工准备上市时,伏某某与黄业华商定将借款转为原始股,此时,伏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虽然华菱精工直至2018年才上市,该15万元原始股即大幅度增值,但该增值属于2014年商定时的可期待的结果,且该增值达138.15万元,价值巨大。伏某某此时虽然已经退休,但该利益的获得是在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即商定,其具有利用职务受贿的故意和行为,黄业华及华菱精工亦有行贿的故意和行为,故该15万元原始股上市后的收益138.15万元应当认定为伏某某受贿犯罪数额,

对于伏某某为了规避组织调查,从华菱精工将15万元及“利息”5万元要回来的行为,法院认为不影响其犯罪构成和数额的认定。

伏某某在辩护中还表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87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院审理认为,伏某某在退休之后受聘于凯鑫型材工作,利用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找其仍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原下属为凯鑫新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收受凯鑫新材给予的钱财以及车辆,应当认定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综上,法院认为,伏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郎溪县下湖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新发镇党委书记,梅渚镇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郎溪县委督查组副组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96.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伏某某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37.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发后,亲友代为退赃80万元,酌情从轻,依法判决如下:

一、伏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缴纳)。

二、伏某某违法所得234.4万元(含价值27.37万元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及扣除5万元后的华凌精工15万元原始股收益)予以追缴。(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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