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股票

贪污受贿行贿三罪并罚 中国建筑控股公司总经理获刑

新浪财经

关注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硕资本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中国建筑下属控股公司深圳海外总经理马某利用为建筑公司提供项目工程的便利受贿,同时伙同他人故意抬高合同价款套取公款私分贪污,违法所得共计150万。

作为公司总经理,除了满足个人既得利益外,马某为了谋求公司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5万。因犯单位行贿、受贿、贪污等罪,马某最终获刑7年。

中建装饰是中国建筑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海外是集团公司的下属控股公司,其中集团持股80%,深圳城建持股20%。中建八局是中国建筑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中建八局二公司是中建八局的全资子公司。

建筑商花式行贿百万

代表公司陪标获“奖励”

2006年3月至2012年5月,马某任中建八局二公司华东公司经理,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深圳海外副总经理;2015年1月至案发任深圳海外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在中建集团上述控股公司任职期间,马某负责城建项目,在这段时间内,马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100万,犯罪事实如下:

2008年12月,安徽某建筑合肥分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分包合同,负责合肥新桥机场航站楼桩基项目承包,该公司总经理徐某在马某办公室送给马某2万元现金,以感谢马某让他们在承包工程中顺利拿到工程款。

2009年10月,合肥市某建材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新桥机场航站楼及配套工程采购合同,为航站楼及配套工程提供白松大板、木模板、三夹板。为了在材料款结算方面得到便利,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转给马某5万元。

2011年6月,合肥某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安徽建行后台基地项目土建老吴分包工程合同,为感谢马某在工程中提供的帮助,该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在马某小区附近送现金5万元。

同年7月,安徽某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新桥机场临时道路破除施工合同,为表示感谢及顺利拿到进度款,2012年春节前,该项目负责人刘某某给了马某3万元。

该年,中建一局华某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分公司竞标京东方厂房项目,为防止恶性竞争,中建总公司上海办事处主任张某出面调解,中建八局二公司配合华某公司投标。华某公司中标后,按照之前协商的要求,通过转账方式向马某提供的第三方账户转入60万。

2015年6月,深圳海外北京分公司经理刘某了解到马某在深圳有购房计划,却缺乏资金,便安排他人从承建的项目款上套取20万,同年底送给了马某。

谢某某拜托马某安排其亲属到深圳海外工作,2016年3月,谢某某给了马某5万元现金。

抬高100万合同价款

伙同他人贪污后平分

除上述受贿事实外,马某还存在贪污行为,2009年中建八局二公司合肥分公司承建合肥新桥机场项目,马某担任项目经理。

2010年4月,王某某调至该项目部任项目部副经理。在采购新桥机场所需低压配电箱和低压配电柜过程中,因供应商报价过高,超出预算,项目部扩大了供应商范围。

2010年7、8月份,扬州某公司业务经理黄某某找到马某和王某某,商量供应配电箱和配电柜的事情,马某将此事交给王某某包办。王某某将报价压倒1150万,其中100万由黄某取出来交给王某某作为二者的好处费。该公司在二轮竞标后中标。2011年1月9日,该公司与中建八局二公司签订合同,合同价款1043.8万。同年1月25日,该公司收到中建八局二公司的208万预付款,将其中100万打到黄某卡中,黄某将这笔钱取出,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与马某平分,一人私分50万。

串标暴露后单位行贿

受贿者双规被牵连

2012年6月起,马某调任至深圳海外,先后担任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作为公司领导,马某曾两次为了帮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2014年8月,深圳海外参与合肥南站广场装饰及幕墙工程投标,因公司资质不够,决定使用中建装饰的名义投标。同时为了增加中标概率,深圳海外选择以特艺达再投标。双方约定,如果特艺达中标,由深圳海外支付特艺达2%的管理费,工程施工由深圳海外负责。最终特艺达排名第一,中建装饰排名第二,在查验公司原始资料过程中,评委会发现两家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有重叠,怀疑两家公司串标,评委会将此情况上报合肥公管局督查处进行进一步核查。马某为了顺利拿到项目,找到了督察处处长胡某某帮忙,并给了他一张银行卡,卡内余额95.8万。

次年3月,为了深圳海外能够在合肥滨湖中心装饰装修工程投标方面得到关照,马某再次送给胡某某10万元。

后胡某某被双规,马某了解到该消息后立刻与深圳海外的相关领导研究处理对策。经商量领导安排花某某将卡内钱转到新卡上,保证资金安全。

因事情败露,马某被立案调查,在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侦办中,追缴并扣押在案违法所得共计120万元;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因刘某案扣押马某3万元;案件审理期间,马某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47万元。

公司上诉称系个人行为

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身为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100万,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其又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100万,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马某作为深圳海外直接负责人,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5.8万,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但由于马某受贿的部分受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且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深圳海外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马某贪污犯罪违法所得50万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单位;受贿犯罪违法所得100万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深圳海外及马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深圳海外表示马某行贿98.5万是其个人行为,公司不存在资质不够的情况,以中建装饰名义投标系马某谎言。

而马某则表示,京东方项目那60万是中建总公司上海办事处协调给其的营销奖,并不是受贿,请求二审法院予以减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代表公司参与竞标并非个人行为,且行贿所得大部分利益归属于公司,行贿款也是从项目部以材料费名义支付的。深圳海外与特艺达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也是由公司董事长徐某签订,因此单位行贿行为属实。马某所谓的营销奖,已有多位当事人佐证,该笔费用是受贿款,因此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