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峰华超比例持股“长春经开”并短线交易 被罚50万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2月10日,吉林证监局披露对朱峰华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短线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朱峰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峰华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8月12日,朱峰华实际控制使用 “张某”、“李某某”、“孟某某”、“阮某”、“刘某某”、“杨某”、“唐某”、“智某某”等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春经开”),买入“长春经开”5,753,257股,卖出910,000股,当日持股“长春经开”数额为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6.01%,首次超过5%。朱峰华未按法律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二、朱峰华短线交易“长春经开”
2016年8月12日,朱峰华实际控制账户组持有“长春经开”股票27,929,229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6.01%。2016年8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期间,朱峰华控制使用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长春经开”11,896,627股,成交金额110,656,645.6元;累计卖出成交“长春经开”16,210,614股,成交金额154,337,377.2元。上述期间内,朱峰华存在作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证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朱峰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披露义务和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朱峰华在其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账户组中“张某”、“唐某”、“智某某”3个证券账户保证金源头是乐某,涉案期间不是朱峰华控制使用,是由孙某控制操作的。第二,本人资金紧张,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吉林证监局认为,第一,账户组中“张某”、“唐某”、“智某某”3个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由朱峰华实际控制使用。一是银行账户流水等在案证据显示,“张某”、“唐某”、“智某某”3个证券账户保证金来源于朱峰华银行账户;二是“张某”、“唐某”、“智某某”3个证券账户与账户组中其他证券账户委托交易“长春经开”的交易地址、交易时间高度重合;三是朱峰华在调查阶段自己承认2016年6、7月后,账户组由其本人接手控制使用,与孙某无关。朱峰华关于否认其在涉案期间实际控制“张某”、“唐某”、“智某某”3个证券账户的申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第二,资金紧张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复核,我局拟对朱峰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已充分考虑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合理。鉴此,对朱峰华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综上,吉林证监局对朱峰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朱峰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对朱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