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海印股份虚假陈述案 两股民索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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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861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取得重大进展。原告代理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11月27日广州中院正式受理两位投资者诉海印股份索赔案,目前我们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海印股份维权入口)
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专利技术申请状态与实际不符。二是54号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实际不符。三是54号公告披露的履约保证金支付情况与实际不符。四是54号公告披露的拟产业化运营标的类别不准确。五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缺乏相关依据。六是54号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资本运作等情况缺乏相关依据。七是未按规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广东监管局决定:一、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三、对邵建佳、潘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我们代理首批两位投资者来自广东、山东,索赔金额分别是43850.14元和60167.85元,目前正在继续征集投资者索赔。”厉律师称,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买入海印股份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买卖该股票的对账单原件(2019年6月1日至今)、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