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股票

最高院印发《九民纪要》 薛天鸿律师:维权迎重大利好

新浪财经

关注

 相关链接:新浪股民维权平台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前举办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印发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本次会议重申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严惩不贷的态度,并强调“上市公司的责任承担应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针对股民维权案件,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薛天鸿律师表示,本次《九民纪要》达成了诸多利好于维权股民的意见,值得广大股民关注。对于股民而言,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以及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在本次《九民纪要》下发后将予以放宽,具体如下:

一、针对揭露日,更正日的认定

《九民纪要》明确要求“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及工作日的认定:虚假陈述的揭露和更正,是指虚假陈述被市场所知悉、了解,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规则’为必要,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虚假陈述类股民维权案件中,只有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后,揭露日前购买股票,并至揭露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才具备索赔的资格。故在股民维权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时间不同,往往决定了投资者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个极为明显的警示信息,无论证监会立案调查的缘由是何,都会使投资者处于一种惴惴不安,因此投资者通常会在立案调查日后迅速抛售所持股票,这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模式。然而针对这批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后,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具之前抛售股票的投资者,法院有时会将其列为不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原因在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不会指出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具体内容,不能全面、充分地披露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很多案件中法院认为立案调查日不能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导致不少投资者被划出索赔主体之外。

根据本次最新《九民纪要》,以后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立案调查日即可被认定为为揭露日。此意见完全扭转了法院对立案调查日的传统观念,将使得更多遭受损失的股民获得索赔资格。

二、针对重大性要件的认定

《九民纪要》中具体载明,“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在过往的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常常会以被处罚行为不会影响股民的交易决定,以不具备重大性为由进行抗辩。在本次《九民纪要》公布之前,法院对于该种抗辩事由尚处于一种较为暧昧的状态,这也间接导致了投资者一方索赔之路困难徒增,部分情况下甚至增加了诸多不必要的举证义务。

本次《九民纪要》针对重大性要件如何认定这个问题,给予了一个简单直接的解决方案:只要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就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总结

本次《九民纪要》下发后,司法机关在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中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增大,而这也将在某种程度上对A股上市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促进国内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