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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拟被第二次处罚 律师征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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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2019年8月19日,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凯瑞德,证券代码:002072)发布《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114号),这是凯瑞德继2019年7月18日发布《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89号)后的第二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2016年10月31日,凯瑞德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16020号)。(凯德瑞维权入口

中国证监会认定如下:一、未将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二、违规核销应付账款致使信息披露虚假。三、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上述事项,凯瑞德在《关于转让子公司淄博杰之盟商贸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如实披露或存在虚假记载。

故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联模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凯瑞德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凯瑞德2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12月3日至2016年10月30日买入凯瑞德股票,并在2016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包括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包括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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